一直以來,對於感情,我都覺得要說出口、要表白才算數,
必須要雙方說出和認定彼此是男女朋友才可以。。。
但慢慢發現...好像這些都只是稱謂而已,
即使曾經允諾過彼此是男女朋友,但是私底下卻還是未必安份,
甚或者或許早就有婚姻或是女朋友,所以....到底是不是男朋友又怎樣,
有說出口又怎麼樣呢?以前我會覺得,這樣至少可以罵得理直氣壯,
可以有指責別人的立場,但.......然後呢?還不是又回到一個人,
這些到底有沒有意義呢...不過,目前的我,應該還是會堅持吧!
If u want to get something from me, u must be my somebody.
If u want to be my somebody, u must give me some promi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