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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調解委員會
作者: 綿羊油 日期: 2010.10.21  天氣:  心情:
昨晚接到通知說今天1000要到三民區哈爾濱街215號5樓調解!

很快~沒有等很久,就叫我們進去了!

一開始調解委員的大哥就說,誰先說!

告方就說要求我賠賞100萬精神賠賞

和20幾萬的醫藥費!

我就說!當初檢察官說了!我沒有錯,且使用時機正當為何要賠!

告方就說:你打傷人就不用陪?且害他精神上面受傷!

且檢察官有寄單,說是要我賠他錢,約200多......

我心想!開車撞死人也沒有賠200多萬!你再是說什麼?(所以我選擇不說話了!聽聽他要怎麼辯)

這時調解大哥說,既然法院已經寄裁決書了!就不用來調解啦!

為何多此一舉,且無意義!但如果對法院的裁決書內容有異議,可以在上訴!

所以今天的調委會就這樣結束了!很瞎吧!

問題一:如果裁決書要我賠錢給對方,我應如何方式可以不用直接與對方連絡!而是透過某機構(實在不想與對方接觸)
問題二:如果對方對裁決結果不滿意而再上訴,之後流程為何?

有遇過類案的朋友麻煩解答一下摟!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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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0-10-21 12:22
她, 43歲,高雄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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