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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經紀公司給錢名目不明 模特兒薪
作者: win0612 日期: 2010.10.19  天氣:  心情:

經紀公司給錢名目不明 模特兒薪事誰人知?


更新日期:2010/10/19 04:11



專案組/台北報導


 


林志玲日前接受「財訊雙週刊」訪問時表示,不斷強調凱渥只是她委託的經紀公司,自己並非凱渥員工,收入不該被認定為「薪資所得」,但法院的認定與她主張所有出入,外界不禁好奇,模特兒與經紀公司究竟是什麼關係?


 


委託接工作 給錢名目差很大


 


一位資深模特兒以「靠行」來形容國內幾家大型模特兒經紀公司與旗下簽約的模特兒的關係,模特兒與經紀公司簽約,委託經紀公司接洽工作或簽約,經紀公司代收了廠商給的錢後,先抽取傭金,剩下的錢再付給模特兒,表面上看起來很正常,但問題在於經紀公司是以什麼名目給模特兒錢?


 


林志玲掀起名模熱潮前,模特兒的收入並不高,部份經紀公司在支付模特兒做秀費用時,經紀公司就以多退少補的名義事先扣除10%,只要繳交的所得稅在10%以下,模特兒並不會察覺,經紀公司就在當中虛報支出,就算模特兒事後發現,稅不應該有這麼多,只要不差得太離譜,多半選擇息事寧人。


 


據瞭解稅法的人士指出,凱渥以「薪資所得」形式報給國稅局,也可能與該公司想辦法「節稅」有關。但沒想到被國稅局查到,矛頭卻直指林志玲逃漏稅。該人士判斷,這也是林志玲敗訴後,凱渥公司不發一語,對外並沒有任何支持林志玲的舉動的原因。熟知內情人士表示,在2006年之前,凱渥都以「薪資所得」形式處理旗下模特兒收入,2006年在林志玲提出異議並要求後,凱渥與模特兒的關係才更正為代收代付,也就是說2006年後凱渥給的扣繳憑單才變成「執行業務所得」,在此之前模特兒收到的都是「薪資所得」的版本。


 


凱渥沒付一毛錢 怎算薪資所得


 


根據法律規定,只要一方提供勞務,一方給付報酬,就算沒有實質的雇傭關係,只要雙方有口頭或書面契約,在稅法上就有雇傭關係,所得歸類為薪資所得。但事實上,林志玲算是個體戶,所得是來自廠商的給付,若要講雇傭關係,雇主應該是廠商,而不是凱渥,凱渥充其量只是林志玲委託的經紀公司,由凱渥代收代付,凱渥抽取的經紀費用,也是林志玲給付給凱渥,凱渥根本沒有從口袋拿出半毛錢付給林志玲,「薪資所得」根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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