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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錢財所得之錄
作者: 雋嶔 日期: 2011.12.10  天氣:  心情:
濟世釋疑:錢財所得之錄


問:一、世人投生前,地府所註其一生的錢財所得,所謂「祿」者,是否包括正財(正常工作所得)與偏財(非正常工作所得)之總和?

二、這「祿」包括非法(如,拐騙、偷盜)所得之錢財嗎?

易言之,即便是經由非法所得之錢財,仍然算是其一生所註的錢財所得,是否如此呢?

三、若如是,世人一生本來所註的錢財只需經合法之正途即可必然取得,實無需經由非法取得錢財。是否如此呢?

示:一、「祿」當然包括正與不正之總和。

二、是。而其非法之行為涉及因果者,則另依因果律例審斷。

三、是也。

 問:一、設若世人以合法但不合情理的方式獲得錢財(譬如明明假日沒事可做,卻提報加班獲准而到公司上班,以追求多得公司所給額外薪給),這仍算是地府所註一生中應得的「祿」之一部份嗎?

二、只是此「祿」必須由不當心念獲取。若如是,這是否可說是將日後應得之「祿」提前拿來享用呢?

三、而由不當心念所得的這部份「祿」(如前例,即便是合法申請而得),地府將會做如何的判罰呢?

 示:一、當亦算,所以才會有享盡祿報而薄;淺言之,你有一億,但一直享用,就逐漸減少。

二、是也。

三、有不當部份則屬種因果,故由因果律例辦理。

 問:若世人將所得之一筆錢財存於銀行孳息,日後既有此筆錢財,尚可獲得其利息。

一、以一生所註錢財所得有其定數故,該「額外孳息」部份應該仍是包含在其一生所註的錢財數額中。是否如此呢?

二、設若彼世人將此一筆錢財改用來財施行善,相較於前例作法,似乎日後少了利息所得。

以一生所註錢財所得有其定數故,該利息部份的錢財短少,是否仍會在此生之未來中,以其他的方式賺取而獲得彌補到位呢?

 示:一、是也。但未盡如此,因若將此財正善運用,故可以增生,並非扣除其所既定之總額。

二、此屬必然,用於佈施,雖實質上財量減少,但福祿增深,則有應機增生。

 問:一、世人因投注彩券而獲獎數億元臺幣者,彼等所獲財富是否也算是地府所註其一生的錢財所得呢?

二、若如是,何以彼世人無法經由正常的事業、工作而得此財富,卻須經由簽注彩券而獲得此財富呢?
   
 示:一、是也。

二、乃因應人世間有此合於陽法所得之財,故牽引此事機而得。

 問:一、據國外研究統計,得頭彩而暴富者,通常不超過七年便衰敗下來而回到原點以下,財富既是生前已註,何以還會發生這種財富得失轉折的結果?通常是何種因緣使然?

二、世人是否有可能在人生的運程中,因某種機緣(如,搶劫、賭博、投注彩券、土地增值)而暫時獲得超越「一生所註的錢財(已包括添祿、減祿者)」之更多財富呢?

若有可能,這多出來的財富如何個結果呢?

 示:一、當然,亦有甚多因得此財而有曲折之因果業報牽引,此太過繁複;

簡言之,即是其人有此財祿,但亦有其業報成熟討報使之破敗。

二、有。但牽涉因果即依因果律。

林善德叩問:阻礙生意福祿之因果?

 示:昔為貧家子,生活貧困,有善心師匠收之為徒傳授技藝,

但卻鬼迷心竅,為圖厚利,常背師匠與外人勾串,盜其產品,誑稱降價求現,乃致師匠受累,氣恨枉亡,

又假意與師匠之女成婚,卻只圖佔其產業,棄置師匠之妻女不顧,

以此因果乃註成今生命程生意福祿受阻。


(摘錄:拱衡寶庫之濟世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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