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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03/11的日記
作者: 快樂的人 日期: 2009.03.11  天氣:  心情:
【司法獨立】

甚麼是「司法獨立」呢?
一般說來就是司法程序和結果不受到
行政和立法單位的政治干擾

我個人覺得台灣想要達成「司法獨立」必須改變現在的制度和法律
原因如下:

「司法獨立」重點點是雖然會有人對審判結果並不同意
還是能受到社會上大多數人的尊重
司法才不會 遭受到人民選出來的行政和立法單位的干擾

要受到社會的尊重
司法的素質必須要良好
這包括:

檢方起訴的一審定罪率很高
審判的結果不能因為合議庭的不同而有天下的差異
三審的結果也需要絕大多數是相似的
審判的結果不會因為被告人
政治背景
經濟條件
社會地位
而有不同
法官「自由心證」的形成必須不受到媒體,社會,政府的意見所影響
證人(包括被告)都不能在法庭上作偽證(偽證者必須接受嚴厲的法律制裁)
辦案成績不好的檢察官和法官必須有回籠條款替換

台灣必須有財產不明罪
以及政治獻金收取和使用限制
的法律條文
獻金的收入和支出的細明表必須報備
不在細明表之內的不能算是政治獻金
此外政治獻金不可用在私人的用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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