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雋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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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血池罪罰條件
作者:
雋嶔
日期: 2011.12.15 天氣:
心情:
濟世釋疑:血池罪罰條件
問:於血污池遊記一書中,有水官大帝作序云:
血污池之罰例最為普遍,而舊例未及者,即是今人最喜黑心、昧天良,製造有毒害物品,僅為圖一己私利,
再有為醫者,動輒為圖利而為婦女墮胎,以及年輕少女,不能嚴謹面對懷孕大事,動輒逕行墮胎,諸此因應目下人世新罪,將必墜入此池。
現今只要吻合流產手術之條件,各大醫院亦允許墮胎,此亦在陽法之保護下,那麼為醫者為婦女墮胎,如何情況下才算是有犯此血污池之新罰例呢?
示:圖利教唆,蓄意危言。
問:一、經覽畢血污池遊記可知,水官大帝之作序所言血污池之罰例最為普遍,而舊例未及者,似乎在此書中並沒有遊訪到犯此些血池罪例者,是否如此呢?
二、若如是,原因何在呢?
示:一、是也。
二、緣於新例尚無罪者,故未遊訪,但於序言中陳明。
問:一、前一陣子,大陸三鹿公司以故意添加三聚氰氨於奶製品中圖利,這是否即是有犯血污池之罰例呢?
二、若如是,除主事者因授意而有犯此血污池之新罰例外,在此事件中,尚有那些人亦是有犯此血污池之新罰例呢?
三、以因果緣機論,於此毒奶事件中,因飲用毒奶而致腎衰竭的嬰兒,是否屬命象註成呢?
示:一、會在新例中。
二、設計者或非受命而執行者;換言之,知情者。
三、是其命象註成,但並非註成一定是此事件,乃係註有災劫。
問:於血污池遊記一書中,有「鬼門關內血污池」一回,濟佛示:
血污池並不是只要有墮胎之婦女必要入池受罰,凡婦女墮胎,是以未有合法婚姻關係,而得雙方同意,即遽行墮胎者,始要受罰。
一、這是否表示,一者須有合法婚姻關係,一者須經雙方同意,只要符合其中任一項條件,墮胎之婦女便可免於入池受罰?
二、若如是,今雖未有合法婚姻關係,但有經男女雙方同意墮胎,則墮胎之婦女便可免於入池受罰,是否如此呢?
三、此中所謂「合法婚姻關係」是指經雙方父母同意訂婚請客後,抑或是指結婚請客後?
示:一、非也。
二、不然,關鍵在合法為敦倫,未合法為行淫,因為後者是行淫所要受罰。
三、前者即已是。
(註:所示之意是「凡婦女墮胎,必須有合法婚姻關係,而且須得夫妻雙方同意,始免於入池受罰」,
並非「凡婦女墮胎,必須有合法婚姻關係,或者須得男女雙方同意,始免於入池受罰」。)
問:一、承上問。有合法婚姻關係之夫妻,曾於婚前因性行為懷孕,經雙方同意而行墮胎者,這樣是否有觸犯血池之罪罰呢?
二、婦女因受外力強暴而受孕後墮胎者,是否可免於入池受罰呢?
三、彼受墮胎之靈,是否即是被地府判註須受墮胎罰之特例者?(承接上問二項)
示:一、算。
二、當然。
三、然也。(註:婦女因受外力強暴而受孕後墮胎之靈)
問:一、若是胎死腹中而墮胎,是否仍要下血污池受罰?
二、今若是屬自然胎死腹中而墮胎者,此是否為地府藉著判註此嬰胎死腹中以了結其與父母之因果,抑或是判註此嬰胎死腹中以借胎脫劫?
三、若如是,既然是彼與父母無緣,是否就無嬰靈討報的問題呢?
示:一、此有二個面向:
其一、自然者屬不罰,蓄意者罰之;
其二、罰與不罰仍有形成嬰靈,是屬因果報業之另一層面。
二、都有可能,需視此胎是何因緣投胎。
三、非也,此又屬不同層次,無緣與討債及胎死腹中,仍有人為疏誤等等,並非一概而論。
問:一、當妻欺瞞夫而自行去墮胎,夫在不知情況下,是否也觸犯血池罪律?
二、現時一夜情氾濫,女方因而有孕而墮胎,男方困不知情及無法得到告知,是否也觸犯血池罪律?
示:一、僅隱瞞之人觸犯其律例。
二、當然,此乃屬行淫之條例。
問:於血污池遊記一書中,有「案例參詳知戒慎」一回,濟佛示:
今人雖已無大灶,但無灶有爐,今人常喜將未乾衣物晾在熱爐烤乾,以及今人之廚仍是有灶君之位,故有灶無灶,同是此律。
一、今衣物只要晾在廚房範圍內,便會觸犯血池罰律,抑或是衣物必須直接晾披在爐灶,才算是會觸犯血池罰律?
二、現今主婦常將廚房中之洗碗布或洗槽布,晾披在瓦斯爐之設備上,這算不算是有觸犯血池罰律呢?
示:一、後者。(按:衣物直接晾披在爐灶而觸犯)
二、不算。
問:一、今時科技產品很多,家中廚房若無瓦斯爐之設備,但只有蒸煮食物之電磁爐、微波爐、烤箱,這是否就算是「無灶有爐」呢?
二、今人家中若無灶無爐,也就是無廚者,是否表示便無灶君之位呢?
三、另者,家中客廳或餐廳,常設有蒸煮食物之烤箱、電磁爐、微波爐,乃至小型瓦斯爐(譬如燒水泡茶用),那麼灶君之位是否也遍及客廳或餐廳了呢?
示:一、皆不算。
二、是有此可能。
三、不能如此算,灶君屬東廚,即要有庖廚之功用始算。
問:於血污池遊記一書中,有「案例參詳知戒慎」一回,述及有罪魂因一時疏忽就將產婦貼身衣物洗後,晾披在灶上,因此就墜入血污池。
今常見居住單身套房之世人將電磁爐或微波爐,乃至有小型瓦斯爐設置於陽台而蒸煮食物者,陽台也正是晾曬私密衣物之處,這樣是否有觸犯血污池之罰例呢?
又,古時依靠「灶」來燒熱水(無論是供洗澡或飲用),但現今家宅中已改成瓦斯或電力之熱水爐、飲水爐等,在這些「爐」上方或其所在處附近晾披衣物,是否也觸犯血污池之罰例呢?
示:時運變遷法亦遷,會有些修正,但信士所列仍未周詳,晾曬衣物要以有婦女天癸始曰冒瀆。
問:世人的福祿壽既是未生之前地府所註,又有相關大小神司在掌理陰陽,
昔日陽宅的「廚房」隨著現今地價、屋價及容積率之受限,其隔局形式常有變化(譬如廚房範圍之界定),
尚且灶君沒帶來甚麼利益,又是忌諱頗多的神明,那麼,現今「灶君」的存在是否是屬多餘的呢?
示:是否多餘,仍然見仁見智,至少,沿襲成例已深入人心。
問:於血污池遊記一書中,有「色心不死造冤愆」一回,濟佛示:
若是有淫行未冒瀆神司,尚可不罰,但若一旦觸及冒瀆則必需受罰。
一、此回中遊生雖有訪談曾墮胎四次之一罪魂,但並非與冒瀆神司而墜池之原因,仙佛能否舉例如何才是有淫行而冒瀆神司呢?
二、常聞已婚之世人為生男兒而數次墮掉女胎者(尤見於一胎化之大陸地區),
今若世人曾墮胎三、四次而觸犯血池之罪罰,但若能及早懺悔而保調四位嬰靈靈修證道,是否能減免血池之罪罰呢?
示:一、冒瀆神司,如淫行於灶前,又如以穢物沾污爐灶及污至用水,有者尚與行淫關聯,如婦女天癸之期行淫所造穢物。
二、不能,嬰靈是另外論罰,血池仍需註銷其觸犯之罪例。
(摘錄:拱衡寶庫之濟世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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