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
1.當公權力要強制執行前,必於法有據,換言之,出動警力強制拆除,必有法院核可執行命令,不然警力不會出動.
2.法院核可執行拆除命令,必依據審查都更申辦流程與執行過程之適法性,才會做出研判,進而核發命令或退件.
3.台北市都更流程:
a.王家不願都更,在第一階段劃定都更範圍時,沒有提出異議,所以讓第一階段核准過關.
b.王家在歷次公聽會,放棄自己了解之權利,而產生認知上的差異越來越大.更沒在歷次公聽會中表達家族心聲與意見在案.所以在第三階段(異議調處)處於極度弱勢,也就是發起與執行單位依循法例規定,不再重視也不必重視王家異議問題,而勁付最後也是最壞之公權力執行.
二.探討:
1.王家家族成員態度不一致,且前後要求目的不一,最後只有訴之媒體與學運聯盟不適法之抗爭.
2.學生團體被王家利用,造就媒體與不知內情之社會團體與個人聲援.
3.媒體報導未善盡過程與真實面的探討,有助長變相炒做新聞之嫌.
4.在劃定都更範圍時,未核准前,發起單位與審核單位沒有通知劃定範圍之所有土地所有人(依法規只要申請劃定範圍1/10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即可核准).
5.台北市政府懼怕輿論,造成適法案件無法執行,最無辜受害者為除王家外之其他土地所有人.
6.執行單位溝通手法過於粗糙,只重視法規,不思努力細膩溝通途徑,為求謀利,不顧人情.且在明知還有障礙未除,更予以預售所分得房屋,更拖累無知之購屋者,造成自己更多層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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