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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啃蘋果?還是一起跳Google
作者: 眼底星空~夜安 日期: 2011.07.27  天氣:  心情:
蘋果有,而Google沒有的?設計中的導演中心論!
What Apple Has That Google Doesn’t? An Auteur!


近幾年不管是M GAY(男同)還是A GYM(我愛稱它 ~ 台北一顆蛋),不僅彼此間鬥的不可開交,更由他們這些電子網路巨擘引領一股新人類生活風潮。Apple、Google、Yahoo、Microsoft、Amazon、Facebook and Oracle。

現代社會中的人生幾乎無人可脫離這些產品而遺世獨立,既然他們都已經走進了我的生命,當然我也要掀起他們的蓋頭來,好好地看看他們的臉。

但有趣的是讀到最後經過補充資料竟然發現AMAZON、Microsoft and Oracle的O-Chart竟然和我現在經營的美安網路電子零售商一樣的概念。這真是令我驚奇,難道真的是英雄所見略同嗎?但Apple的那樣以太陽王為宇宙中心的組織,若哪日帝王隕落豈不失了重心轉軸?!

孰優孰劣,各有千秋。創新和效率,在這樣全球領導企業中必定早被充份討論過,毋須平凡如我去瞎操心。只是很有興趣,這千年一役究竟什麼模式的組織帶領能真正稱雄睥睨?


(ps. 下次誰再跟我說美安是傳直銷,我就拿出這張企業組織圖請他過目。呵呵!)







~ ~ ~ 以下為轉貼自3C科技首頁> 網路趨勢> 網路生活所轉載譯文。~ ~ ~

原文請見 New York Times
http://www.nytimes.com/2011/07/24/technology/what-apple-has-that-google-doesnt-an-auteur.html



在蘋果,『1』是一個神奇的數字。

最終設計決定一個人說了算。而不是幾個核心小組。沒有資料分析師。無需委員會一致通過。決策只跟著一個人的感覺走:史蒂夫 ‧ 約伯斯,CEO。

相比之下Google的決策方式更加傳統,很多人都有話柄權。比起設計師的建議,小組決策更喜歡拿實驗資料說話。

比賽遠未結束。只體現一個專斷者品味的蘋果製造出了更好的產品,證明沒有數個小組、無需成千上萬人的建議,你照樣可以搞定設計。

兩年前,科技博客作者John Gruber提出了『設計領域中的導演中心論(The Auteur Theory of Design)』。他認為電影製作可以為其他領域中的群體決策提供有價值的模型,比如軟體。

「處於中心位置的導演(auteur)和很多有創意的人合作,對作品有著與眾不同的見解,並且會進行卓有創意的控制,從頭到尾導演所做的就是不停地下決定。僅僅是一個又一個的決策也能構成一種藝術。」Gruber說道。

Gruber指出:「任何群體創造的品質接近于負責人的品味等級,不管這個人是誰。」

該理論已經提出兩年了,當設計圈的人們在討論蘋果及其競爭對手時該理論仍會派上用場。

Garry Tan是一名駐地設計師兼創業孵化器Y Combinator合夥人,他認為:「史蒂夫 ‧ 約伯斯並不總是對的,MobileMe就是一個例子。但我們知道所有重大設計決策都要經過他的檢閱。這就是一個導演中心論者的角色。」

Tan認為約伯斯先生之所有獲得偉大設計師的聲譽並非是因為他親自設計,而是因為他有獨到的眼光。他還雇傭了受過傳統薰陶的設計師,比如Jonathan。「設計精英同樣會吸引設計天才。」Tan解釋道。

Google有一個創新實驗室(creative lab),這個小組最開始負責品牌廣告推廣。最近該實驗室被要求給工程和使用者體驗小組提供設計建議,這些小組遍及Google所有產品。該小組創新總監 Chris L. Wiggins有廣告工作背景,他把設計看成是一個群體決策過程,來來回回的討論卓有成效。
Wiggins說,史蒂夫只有一個,而且他是個天才。但很有必要說明我們是在討論網路程式的設計,而不是硬體或桌面軟體。因此我們採用了一種不同於蘋果的方法。Google通過互聯網從用戶那裡獲得回饋,然後進行持續改進。

Wiggins認為蘋果是蘋果,Google是桔子,兩者沒有可比性,但這無法解釋為什麼蘋果的智慧手機軟體比Google的更出色。

有些設計師因無法完全施展自己的才華而離開Google,但這並沒有改進Google吸引並留住設計人才的能力。「Google是一家工程公司,作為一名研究人員或設計師,你的建議很難在戰略層面得以採納。」Paul Adams在他的博客『Think Outside In』上寫道。Adams曾在Google擔任資深用戶體驗師,去年離職,現就職於Facebook。

Douglas Bowman是另一個例子。2006年他成為Google首名視覺設計師,當時Google已經七歲了。他認為七年對於一家連個專業設計師都沒有的公司來 說太長了。他抱怨恐怕整個Google也沒有一個人完全理解設計的基本原理和元素。「我前段時間提出一個話題,邊界線應該是3圖元寬,還是4圖元或5圖元寬。在那樣一個環境裡工作無法展開。」當時那篇文章的標題是《再見Google》。

Bowman的離開讓曾效力於Google或蘋果的人開始討論兩家公司的不同之處。Gruber進行了準確的描述:蘋果是一家有工程師的設計公司;Google是一家有設計師的工程公司。

5月,Google,這家永遠的工程公司,在聘請Teambox(一家線上專案管理公司)CEO Pablo Villalba Villar時沒能發現其設計技能。Villalba後來表示他無意離開Teambox,但參加了Google的面試過程。他努力強調自己在用戶交互和產 品設計方面的才能,但招聘者只在乎他是否掌握了14門程式設計語言。

Villalba說:「設計無法通過委員會搞定。”他認為Bowman的離開似乎沒有改變Google,他很失望。」

前不久Google創始人拉裡 ‧ 佩奇重新擔任CEO,Google推出了Google+、新的Google首頁和日曆。並承諾將進行更多重新設計。但所有這些工作仍像以前一樣,會在一個非常擁擠、吵鬧的編輯棚裡搞定。Google缺乏一名真正說了算的導演,自己覺得好就一錘定音。

作者簡介:Randall Stross是矽谷一名作家,聖鐘斯大學商學教授。E-mail:stross@nytimes.com。

當然,我們也可以通過『組織結構圖』來對比蘋果和Google的企業文化。



圖一,APPLE vs. GOOGLE:
http://l.yimg.com/fr/xp/tech/paragraph/36kr/2011/07/25/news_14752.jpg?x=630&n=1&sig=aHVx8CJ_cK_2jSfqS1k4nA--

圖二,『組織結構圖』:
http://l.yimg.com/fr/xp/tech/paragraph/36kr/2011/07/25/news_14752_1.jpg?x=630&n=1&sig=mQJpVeXpnhAzachhp2BT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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