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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07/19的日記
作者: 快樂的人 日期: 2009.07.19  天氣:  心情:
【以美國法律看扁家貪污案】之一

離開台灣實在是太久了
最近看台灣的政治評論節目
多半都在討論阿扁貪污的案件
我個人覺得台灣有關處理貪污的法律實在是不夠嚴厲
簡直就是縱放甚至可以說是鼓勵公務員貪污

此外
美國的公務員一旦被人發現有貪污的行為
就會受到大眾的譴責
絕對不會有人替他辯護
更不可能說案件的審判是政治追殺
這就是美國的貪污案實在不多的主要原因

目前特偵組已經查到扁家的財產只少也有幾十億
這當然不是當八年總統能夠具有的財產
但是特偵組還得證明這裡面有多少財產是不法所得
才能將這些充公
其他的還得還給扁家
看到阿扁一直說自己無罪
20% 的台灣民眾居然還會同意

這應該是一件不可能在美國發生的事
如果阿扁和阿珍是有美國的身份 ( 綠卡或公民 )
不管定居或收入來自何處
每年必須報所得稅

首先
光光是沒將這些錢報稅
阿扁和阿珍就犯了逃稅罪
在逃稅額是這種數字的時候
除了得補付稅款加上罰款
一定會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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