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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官的做事法則
作者: Ben 日期: 2008.07.17  天氣:  心情:

敬請者:
來函承讀後,早已知悉其結果!內心感概如下:

經向政府相關單位所反映的兩項漁民心聲,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回函,果不期然。做官的做事法則如果沒有遇到強烈的抗爭或與論強烈的踏譁,絕對是保持著...無事者清的心態,真不知民間疾苦!這就是我們的政府官員,這就服務我們人民的官員!真的是非常非常的無奈!還是請媽祖多多保祐吧!

事發當日,本人即駕駛(漁舢港1147號)欲往台南海域作業,經由無線電得知順景號故障,即前往瞭解,因當時尚未早上七點,本船剛出海要作業,順景號也不想耽擱本船作業,本人即協助向海巡署報案並就近照顧,等海巡單位船隻前來時,本人想繼續作業,可是由無線電中得知海巡防艇無法提供拖吊救援,順景號也不便耽擱本船作業,及約定下午三點協助其拖吊,沒有動力的船隻無人協助時能有什麼作為?當然是貴單位所稱的...仍堅持繼續漁撈作業。本船於當日也就不敢遠離而就近作業以防不備之需。於下午快三點時才以本船1.4噸的舢舨將4噸多的順景號拖吊入港。

此事於漁民朋友談論時,有的已經有此經歷、有的驚訝如此待遇、也有人告知之前也有經海巡防艇拖救,也有人告知之前有因海巡防艇提供拖吊救援而造成被救援船隻損傷,要求海巡單位常賠償。

諸如此類事件,如真有被救援船隻要求救援單位賠償者,於同業皆認為是不當行為。但是誠如來函告知海上拖吊救援為商業行為,實有可議。基於國家富有保護人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的責任,政府單位實有於此案件提供拖吊救援的責任,即拖吊救援至最近的港口,後續才由船主處理後續的事情。因為海上事件並非如陸地上的處理方便,當然同於海上作業的船隻於政府單位無法協助時,相信大家願意共同互助,但也會有利外事件,如幾個月前豐富一號海釣船於台灣西南端半沉,據船長說有其他船隻經過卻不伸出援手,以致在海上漂流四十幾個小時,最後經貨櫃輪救起。

其實,大部分漁民百姓於海上作業時,或許可以說國家的每個百姓,希望政府能夠提供即時性、有效的協助。當然本人也認同不應浮濫,但也不能因梗廢食。不當規定就須檢討改善,不當事件發生就需改進。

希望我們能以居住於這塊土地為榮,不要每次事件發生時,百姓的無奈與憤怨無限的宣洩!

如果政府單位仍認為所反映事項的處理原則仍是相同,煩請忽略此信函吧!

漁民 XXX 上


2008/7/15 署長信箱 :

敬啟者:
本署依法執行海難救助,係以人命安全列為優先考量, 至於船舶拖帶,依國內、外規範,係屬報酬給付之商業行為, 應由船主自行僱請民間業者實施為原則。 另漁船於海上失去動力或漂流, 亦可通報漁會或漁業電台請求漁船互助救援,施救船舶亦可依「 台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規定申請海難救助基金獎勵及拖救補助。
倘漁船互助確有執行上之困難而轉請本署實施拖救時, 現場指揮官基於維護人命與環境安全之考量, 得視狀況提供必要之拖帶或其他適當協助, 以確保漁民權益及海上作業安全。
高雄海巡隊於本(97)年7月2日6時25分,獲報「順景號」 漁船在高雄外海6.5浬處失去動力亟需求援後, 即陸續派遣2017及3011艇前往處理, 因船長告稱無立即危險且已聯絡友船前來拖帶, 仍堅持繼續漁撈作業,故本署巡防艇持續在旁戒護安全, 10時後則結合巡邏勤務於附近海域持續掌握該船動態, 並通報雷達鎖定目標,以維護其安全,迄17時由友船「 漁舢港1147號」拖帶返港。
現場指揮官本於職責處理本案,已有效保護船長安全, 倘認為有服務不周或不便之處,尚祈見諒。
謹祝
安康

海巡署署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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