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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4/19的日記
作者: 海歸台幹 日期: 2007.04.19  天氣:  心情:
%%-程序正義%%-

最近看台灣的政論節目,有一個有趣的爭議”就算檢察官誘導,難道會改變馬犯罪的事實嗎?”

聲明在先,我不是馬英九的粉絲,也不覺得他值得同情,畢竟他是法學博士,這些撇步哪能不懂?不過就事才能論事..

檢察官誘導當然不能改變馬犯罪的事實(如果有的話),但如果馬在先進的法制國家,這就是被判無罪的保證,也就是俗稱的不符程序正義.

不能誘導的原因是檢察官應該同時看被告的有利,不利的證據,以證據來決定心証.以馬案來說,檢察官以關係人傳喚,臨時卻以被告身分偵訊,檢察官的犯意很清楚-突破馬的心防,讓你措手不及,毫無準備.在起訴書裏,字裏行間處處也可見誘導的例子.羅織入罪的證據非常明顯.

檢察官是以哪一條特別費的法律條文來起訴馬?沒有!

唯一的理由是馬說是公費.但馬並沒有說,且即使馬說了特別費是公費,公私費的界定也不是馬說了算,怎麼用,要不要繳回,應該是有法用法,沒法...就度.再說即使特別費是公費,馬捐款數四倍於特別費的所得,錢進帳後,怎麼用,何時用只要交代的出來,怎麼可能違法?這個案子,事後看,讓人不能不聯想到司法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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