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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談清廉
作者: 好朋友 日期: 2011.07.12  天氣:  心情:
要把這個議題寫到日記有一段時間了,但一直沒寫
我要談的是陳水扁當總統時的國務機要費和馬英九當市長時的特別費
用他們兩人引發的事端,做為我主題的主要內容
這兩件事在當時鬧得沸沸揚揚的
在我的認知裡,在當下都算是一種政治操作
兩人都有一個帳房
一個是羅太太,一個是公務員余文
最後的結果是:
羅太太當白手套,所以無罪;余文承認一切都是自己的錯,有罪
陳水扁有罪,馬英九無罪
在過去,我曾經有一段時間也算是當官
由我個人的一些經驗
我想來談談我對這兩件事的看法
首先我個人認為:
國務機要費或特別費,這兩個會計科目
基本上屬性是相同的,名稱因為職務的不同,有不同名稱
所謂的屬性相同是指該會計科目的屬性是可以支出用在任何項目,可以用各種方式來核銷
這不同於一般的會計科目
因為一般的會計科目都有限制性,只能核銷屬於會計科目規定內的支出,且都必需要有合法的發票才能報銷
這個科目完全可以屬於這職務的主管的運用
這個科目的核銷,只要有憑據,相關管理查核單位,基本上是不查的,只核對總經額和憑據總數是否正確無誤,是不管支出的內容
因為這會計科目屬性的設計
所以衍生很多的人都放入私囊
所以有人拿去交際應酬
所以後來才有人說是薪水的實質補貼
以前我當主官時
也問過管理錢的下屬
他告訴我:
這錢可支用在任何地方
支用可以只要填寫領據就可以了,不需要任何發票憑證
官小時,一切支出都必須由自己來
當當主官(管)時,國家提供了經費來讓你應付這些人情事故所必需支出的金錢
其實這是一個很好的設計模式,是有需要的
能省掉了很多避開不了必須自掏腰包的花費
制度是沒太大問題,有問題的,其實是用的人有問題
已經習慣貪得,到沒有感覺的地步
因為完全無限制的使用規範
所以有人把這錢放入自己的口袋或用在家人的身上
所以有人拿這錢去上酒店喝花酒
因錢的使用,讓我想說一說為官的清廉
因為這是老百姓納稅的錢
因為你通過公職考試成為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是國家的公僕
公僕反而盜取不當的利益
自然是不應該
雖然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最後經過司法機關的調查審理
有了不同的結果
什麼支出大於收入,而無罪
這說實在的是司法的人為操作,與我所見不同
以我所知的
以特別費為例
我弄不懂:為何要找其他發票來核銷該會計科目的費用
既然都是公務的花費,實報實銷即可,科目本身就允許這樣
特別費的收據裡面也有馬英九女兒購買MP3費用的發票
如果以法律的評斷都應該是違法了
以嚴謹的態度,我看不出沒違法的地方
會計科目就是會計科目
事實已經違背了那個會計科目所規範的內涵
而且主管的薪水都有主管加給,已比同職等的多,侵占後,還大言不慚,認為那特支費是實質的薪水補貼
這算是蠻有趣的社會現象
也就是馬英九和陳水扁都不清廉
只是大和小,多和少,聰明不聰明處理的問題
兩人事實上都不清廉
以前真會找發票來核銷的是有限定使用用途的會計科目
這是我所看到的
因為有些支出受限於需要,但現有該科目的金額不足,或是年度預算沒用完,需要繳回,先利用其他發票來先核銷,將錢先留下來在單位
如果各主官(管)守法的話
根本不需要找發票來做核銷
我的看法
有了那些找來的發票
而且是長期以來都如此
流程裡面簽核的相關人員
其實都算是違法
但這些人都沒有被判處
以我這論點再去看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的使用
以及簽核的過程
兩者其實差不多
一個判的罪在這,一個判的罪在那
所以法律是有選擇性的
是一種可以玩弄的遊戲
除了陳馬兩人
其他涉及特別費的人
經過那麼長的時間,按理都應該起訴了
但我們看到的是:經過那麼久,並沒有看到檢調機關有此作為
所以司法一直以來,在人民的心裡面,完全沒有信賴度不是沒有原因的
從這裡就看得出來
在除罪化的法律出來前,是沒看到有任何偵辦作為,所以檢調算都是違背職務,不清廉
執法人依法辦事,那是責任所在
公務員依法行政,那也是責任所在
結果我看到的,都不是
所以我才特地想寫這篇『談清廉』的看法到日記裡面
希望未來的公務人員,檢調司法人員都能清廉自持
這是人民之福,國家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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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7-21 09:30
她, 99歲,台中市,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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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7-13 00:52
她, 99歲,亞洲其他,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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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7-12 22:40
她, 99歲,亞洲其他,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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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7-12 22:27
她, 99歲,亞洲其他,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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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7-12 21:31
她, 54歲,南投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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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 67歲,台中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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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 67歲,台中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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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7-12 20:59
她, 67歲,台中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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