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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錯誤的法律觀念~轉摘
作者:
憶往
日期: 2012.10.28 天氣:
心情:
錯誤的法律觀念(作者:王麗能律師)
第一則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第二則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第三則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 撤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第四則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第五則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 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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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10-29 12:49
他, 66歲,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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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10-28 20:46
他, 80歲,新北市,待業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