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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11/04的日記
作者: ~圓心修真~ 日期: 2008.11.04  天氣:  心情:
一、什麼是特殊境遇?
指婦女在婚姻、社會變遷或生變故情形下,遭受身心靈傷害或經濟困難等情形,
一般來說,特殊境遇分為10種:
1.夫亡失蹤: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遺棄受虐: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暴:家庭暴力受害者。
4.未婚懷孕: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 扶養子女: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夫服刑: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重大變故: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8. 性產業轉業:在本市從事色情行業擬轉業者。(已停止從事情行業,並配合後續轉共木輔導計劃者)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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