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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11/05的日記
作者: ~圓心修真~ 日期: 2008.11.05  天氣:  心情:
9.人口販運—人口販運被害人,經各單位調查確定者。
10. 被性騷擾者:性騷擾事件被害人,經各單位調查確定者。

二、特殊境遇申請的條件為何?
設籍臺北市,並實際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65歲以下婦女。(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居住期限之限制。) 具有特殊境遇類型第1款至第7款情形之一,且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月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96年度為25,625元) 或 具有特境遇類型第8款至第10款情形之一,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80%者(96年度為19,842元) 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台幣446,430元。 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三、特殊境遇要如何申請?
1. 填寫申請表1份及領據和簽署切結書。
2.全戶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1份。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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