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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5/12/27的日記
作者: Maurice Fang 日期: 2005.12.27  天氣:  心情:
陳水扁政變官司一審背叛有罪

應該要公開道歉並賠償人格損失一元

老實說我爽的很

我不希望自己的總統這樣如此下品口無遮攔



但是

另一方面

陳水扁敗訴的原因是總統不可以有言論自由?



沒錯

法官律師是專業人士

但我還是要說



放你媽的狗臭屁啦一群豬腦

此案是毀謗

意指不經證實而公開散佈有損他人名譽的言辭



兩造需要辯論的是

陳水扁是否能證明連宋兩人柔性政變是事實

如果辨方可以證明陳水扁其實是罵別人柔性政變

或是可以證明連宋兩人真有柔性政變

那此案就不成立



跟言論自由有屁關係啊

言論自由並不能保護毀謗啊



邏輯上來說

你去證明陳水扁是否有言論自由是無效的

因為就算陳水扁有言論自由

他毀謗還是一樣要被罰啊

我們老百姓有言論自由也是要被罰啊



不是嗎?

真是可笑的法律攻防及判決



奇魔做問卷調查

七成八的人民認為總統不應該有言論自由

真是七成八的白癡

憲法保障人權不因職業宗教性別而有區別

總統就是職業



民主之本在於法律

看來我們要成為民主國家還要八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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