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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狎女摸胸3年 法官:公開場合
作者: 小雯 日期: 2011.01.01  天氣:  心情:


新北市永和一名父親,三年來對高中女兒摸胸部彈乳頭,說是為了懲罰女兒穿錯內衣,檢察官依強制猥褻送辦,法官卻認為,父親在客廳摸胸部,是公開場合不構成猥褻,頂多只是管教不當,判他無罪。

女兒從國三開始就被父親摸身體、彈胸部,持續了三年上高中,女兒忍無可忍跟學校老師反應,整件事才曝光。檢察官將父親以強制猥褻起訴,父親辯解是因為女兒在白制服裡穿深色內衣很難看,才會彈胸部教訓。每個禮拜摸女兒胸部五次,則是把女兒誤認老婆。

理由讓人無法接受,法官卻有很不一樣的見解,他們認為父親在客廳摸女兒胸部是公開場所,而且女兒喊痛就會停止,不構成滿足性慾之猥褻,覺得這是管教過當,判父親無罪。

這判決民眾聽到不敢相信!法官判決有自己的根據,只是這結果恐怕和社會價值差太多,讓很多人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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