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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黃世銘辭職總長 總統核准才算
作者: 雪兔 日期: 2014.03.22  天氣:  心情:
檢察總長黃世銘今天遭判刑而履行承諾辭職。法務部指出,收到黃世銘辭職簽呈,將經行政院轉呈總統,總統核准才算程序完成。
黃世銘被控洩密等案,台北地院今天依違反通保法等罪判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黃世銘因為本案成為司法史上首位因刑案被起訴的檢察總長,他也履行承諾,得知遭判決有罪後,隨即聲明辭去檢察總長職位。
法務部指出,依照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12項規定,黃世銘在接受任命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時具檢察官身分,於卸任時,得回任檢察官。
法務部官員指出,已收到黃世銘辭職的簽呈,後續將經行政院轉呈總統,總統核准才算程序完成。

可是,公務人員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而「請辭」時,「退職基金」沒有放棄權利應付退職金;「免職」則無。

很多人被判刑當日就被免職,為什麼他可以請辭??
我好疑惑!!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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