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887201
 周俊寬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圓林仔社區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心情不好就虐待自己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安全提醒
作者: 周俊寬 日期: 2014.04.19  天氣:  心情:
沒有特殊打工經驗~提醒一下女生朋友~【郭芷余╱高雄報導】2名海軍陸戰隊二等兵去年休假到高雄夜店狂歡,搭訕1名16歲少女,竟趁對方爛醉「撿屍」到旅館,預謀輪流性侵,不料潘姓士兵等吳姓同袍嘿咻完後,進房發現少女獨坐床緣哭泣,頓時淫慾全消,讓少女離去,但高雄地檢署仍認定潘男是共犯,昨依乘機性交罪將2人一併起訴。


--------------------------------------------------------------------------------

起訴指出,去年10月19日晚上11時許,4名海軍陸戰隊二等兵放假到高雄夜店「MUSE」狂歡,其中潘姓士兵(19歲)看見1名漂亮美眉,便邀對方到他們包廂喝酒,5個人連續喝了4個小時,直到隔天凌晨3時,潘男和另名吳姓士兵(19歲)見少女醉倒,將她攙扶上計程車,載回2人下榻的廉價旅館休息。
事後吳、潘見少女躺在床上不省人事,竟共謀輪流性侵,協議由吳男先上,潘男在房外等候,半小時之後2人換手,不料,潘男進房發現少女已經醒來,獨自坐在床緣啜泣,突然於心不忍,打消淫念,隨即要少女穿好褲子,還陪她坐電梯下樓,才讓她離去。






少女自殘就醫

少女回家向母親哭訴受辱經過,並由母親陪同報案。事後少女出現創傷後症候群而就醫,甚至有自殘傾向。
檢察官認為,少女下體雖僅採集到吳男體液,但根據潘、吳認罪供詞,以及事後少女與2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商談賠償事宜等證據,認定潘男未逞淫慾,但案發前2人確實預謀輪流性侵少女,依法應與吳男同樣都是共同正犯,昨將2人起訴。
律師丁昱仁指出,很多人以為在夜店「撿屍」做愛沒事,其實會觸犯《刑法》乘機性交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且不一定要參與全部犯行,就算參與一部分或某一階段,都會成立犯罪,也就是說,共犯中只要一人犯罪既遂,其他人就要負擔相同罪責。


2人共謀同罪

以本案為例,一開始潘、吳2人既然預謀共同性侵少女,且吳男性侵得逞,則潘男就算沒做,也是共犯,但法官量刑應會判得比較輕。


夜店撿屍的刑事責任

◎若趁對方醉得不省人事而性侵,觸犯刑度3到10年的乘機性交罪。
◎若對方醒來抗拒還性侵,觸犯刑度3到10年的強制性交罪,通常判刑結果比乘機性交罪更重。
◎若對方未滿14歲,不論對方是否同意性交,都觸犯刑度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即使沒有性侵得逞,也可能觸犯刑度6月到5年的乘機猥褻罪,或刑度5年以下的妨害自由罪。
◎協助灌醉、扛屍、把風等,如屬犯行分擔、有犯意聯絡,會被以共犯論罪。
[:(](臉書心聲~關乎死~只是比較有良心的~倒楣而已~繼續喝~萬一不是帥哥~而是流浪漢~而且其醜無比又老~那就好笑了!(^0^) 女生自己要小心~~不說了等等又被朋友說我發瘋~又罵我白癡(~0~)! [:|]千萬別隨便相信別人~包括我!!我不會害妳們~~這社會太亂~盡量別相信別人~ [:O]被女生傷到還好~我還被朋友騙過錢~不然我也不會過得如此慘~一切從頭來~我心很累~想找個人一起也很難!算了~我把心力要全放在工作上面~ [:O]錢才是最實在的~雖然空虛但是我一定會成功~ [:O]我的擋車載女生只有大嫂跟姪女~還有朋友的異性朋友一次~他拜託的不然我才不給女生坐~不認識啊! [:O]而且怕女生抱住我~因為我騎很快~載親人我都騎慢慢的~ [:O]
標籤:
瀏覽次數:31    人氣指數:31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圓林仔社區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心情不好就虐待自己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