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消費券首先請攜帶: 通知單、身分證(未成年之眷屬需多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印章,再依通知單所註明之場所、時間領取(以下有查詢網址),1人3600元,以新台幣五百元券六張及新臺幣二百元券三張之方式給大家,記得要點收。亦或委託他人領取,本室已下載委託書附件,歡迎使用。至於消費券要如何用,想必您已有計畫,本室不再贅言,謹摘錄部分內容,提供您參考:
統一發放: (1) 定於98年1月18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符合領取資格的人,都可在「消費券發放所」領取。 (2) 符合第3條第3款至第8款資格之準國民,在全國1萬4千多個發放所其中的485個發放所設「專櫃」,由移民署派員負責驗證服務工作。準國民僅20人以下之鄉(鎮、市、區),該等人員之消費券,以報值掛號方式寄送。
★個別領取 (1)未及於98年1月18日領取者:98年2月7日至4月30日向指定之郵局領取。 (2)9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之人,或98年3月31日以前出生,於辦妥出生登記者:於內政部指定日期至98年4月30日止向指定之郵局領取。 (3)符合領取資格者於領取消費券前死亡者:於內政部指定日期至98年4月30日止向指定之郵局領取。
消費券領取截止日為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消費券經領取後,不再補發。
使用範圍有限制
消費券的使用限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基本上,只要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均可使用消費券,使用期限至98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