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將有大變革!
為遏止日益猖獗的兩岸器官仲介買賣,衛生署將祭出百萬重罰,未來只要涉及器官仲介,不論是不是醫療人員,最高可處一百萬台幣的重罰。
此外,醫師即使只是協助開刀,醫師與醫院都要受罰,最高同樣可罰一百萬元。
修正草案中規定,器官來源必須是「無償捐贈」,並要求醫師與醫療機構不得以「非無償來源」的器官進行移植。
盛傳中部有某醫院醫師開出四百萬台幣行情,可協助飛到中國幫台灣病人開刀,以在中國購得的器官進行移植,新法上路後,醫師與醫院都要受罰。
器官來源須無償捐贈
官員更強調,不管器官買賣相關的違法行為發生在境內或境外,只要是我國法律管轄者,都一律受此法約束。
行政院前日召開政務審查會議,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將可捐贈的器官定義擴大適用至細胞(包括幹細胞、細胞骨髓),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訂定器官分配辦法,以解決過去相關器官捐贈衍生的爭議。
例如,去年我國曾發生哥哥等待換肝,家屬希望捐贈腦死弟弟器官相救,卻受限「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只能排隊等待,最後弟死仍無法將其器官捐贈給兄,當時朝野立委怒批「法律殺人」,並尋求修法解套。
指定器捐限制 可望解套
衛生署副署長陳再晉指出,草案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分配辦法的條文,舉例來說,原本死亡之後,不可以指定捐贈器官給家屬,有了新增授權條文,主管機關可在合情合理的狀況下,處理這些問題。
如果醫院不依規定協助病患進行捐贈或移植,過去無法可罰,未來可透過相關罰則加以約束。例如過去偶有醫院以主治醫師出國為由放棄器官,讓排序第一順位的等待移植病人錯失移植機會,未來醫院將被處以三萬到十五萬元罰鍰。
至於重罰器官仲介,陳再晉表示,近年來跨國器官買賣在國際間備受譴責,尤以中國器官來源不明,引發人權和倫理等爭議,台灣每年約有數百名病患到中國移植,若不對此加以規範,恐會連帶賠上台灣國際形象。
台灣每年有七、八千人等待器官移植,卻只有一百多人死後捐出器官,估計每年至少五百人透過專職器官仲介或台灣醫師協助,赴中國移植,以移植腎臟與肝臟為大宗,器官來源主要為死刑犯與政治思想犯,引發國際人權團體強烈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