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12/29起,全民實施晶片護照 辦理晶片護照,相片規格圖片說明 ◆外交部新式護照用照片規格 與94年內政部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相同, 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 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2吋 相片 (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乙式二張。 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 色眼鏡,眼、鼻、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 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 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 ◆相片詳細規格說明如下:
一、6個月之內拍攝。 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 使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 ( 亦即臉部佔據整張相片面積的 70~80% )。 頭部或是頭髮的任何部分皆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 三、相片為中性的色彩,無墨跡或摺痕。 四、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 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巴合閉,並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 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 五、頭髮不得遮蓋到眼睛任一部分,並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 不能側向一邊或 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 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 修改。 小耳症患者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六、相片背景需為白色,光源需均勻 且不能有陰影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七、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光面相紙上, 相片需清晰、鮮明,其影 像不得模糊或呈現任何鋸齒狀。 原始影像列印前不得對影像重新取樣 (resampling) 或變更影像原始尺寸。 八、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相機必須具備至少 三佰萬像素(pixels)功能且 設定為「最高品質、高彩度」, 並以高品質光面相紙沖(列)印。不得做 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 九、如果配戴眼鏡: (一) 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鏡 (視障者除外)。 (二) 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 十、 因宗教因素需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 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 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十一、 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 (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 或協助照相的手之影像)。 十二、 照相機及燈光 (一) 相機鏡頭需調至對齊被拍攝者的眼睛高度 (二) 鏡頭距離臉部約1.2公尺(至少需1公尺以上) (三) 沒有任何光學或光線上被扭曲 (四) 不得使用數位變焦 (五) 正確地調整白平衡 (六) 需以均勻一致的白色背景拍攝 (七) 利用多個擴散光源讓被拍攝者兩邊的光線對稱並互補、照亮背景 並移除陰影 (八) 攝影棚內不得受戶外光源的影響 (九) 對焦需清晰 ◆ 為確保國人旅行通關之便利,倘所繳照片不符前述規定 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掃描器處理後影像品質未達標準, 應請護照申請人重新繳交高列印品質的照片。 ◆ 其他 1. 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 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 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2. 無內植晶片護照(原MRP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護照加簽或修正各項規定及項目,請另參閱「申請護照各項加簽或修正須知」。 3. 原則上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 4.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 (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正本), 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5. 工作天數:一般件為5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6個工作天。 6.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7. 自96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民眾持舊式國民身分證辦理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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