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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國民年金保費減免
作者: 我想 日期: 2009.01.15  天氣:  心情:
依國民年金法規定:
 

1、被保險人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1)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則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2)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則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



2、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負擔。中度身心障礙者,由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輕度身心障礙者,由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負擔。其餘一般被保險人自付60%,政府負擔40%只要
沒上班
 
 
 
收到國民年金繳款單者都可以去申請減免
.
打電話所居住的所在地的鎮公所社會課
採個人申請.
文件
1.小家庭的戶口名簿.
2.身分證與印章
3.父母的戶籍謄本
4.老公和小孩(有工作者)和娘家父母的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其它相關規定:
1.沒上班只要符合25-65歲都要繳費喔
2.已婚者不用附上公婆資料~因為是要申請自己的減免~只要附自己父母的資料
3.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要申請國明年金減免~都一定要附上自己父母的資料
4.未達65歲要申請國民年金減免一樣是要附上另一半的資料和自己小孩的資料.孫子的不用附上
5.父母雙亡者或單一亡者.到所居住的戶鎮事務所~申請死亡證明
6.鎮公所會統一全部申請的人資料到稅捐處調欣資所的資料~但要一個月後你才知道是否通過審核
7.我們如果繳的比較少~就代表我們符合規定~剩下的政府會貼
  我們如果繳的比較多~就代表我們不符合規定~剩下的政府會貼
  意思就說我們和政府~看誰繳的比例比較多.不會因為繳少而縮水要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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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9-01-15 23:35
她, 59歲,高雄市,流通/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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