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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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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4/28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日期: 2006.04.28 天氣:
心情:
5萬元避免留下前科,願意嗎?
天氣晴朗的大白天 若開車不慎把人撞傷--腦震盪了 被害人雖與有過失 不過他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檢察官偵查後 把你提起公訴(向管轄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你100%會被判處罪刑(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頂多只會易科罰金 或宣告緩刑 不可能判無罪
被害人就刑事部份 要求你賠償新台幣5萬元 他立刻撤回刑事告訴(因此你不用被判刑 法官會依刑訴法第303條第3款為不受理判決) 否則會留下過失傷害罪的前科(跟著你一生)
身世清白,無任何前科,家境富裕,有能力的你 願意嗎?:-?
就算沒錢,1個月只要節省油錢,化妝品,買衣服或其他奢侈品等開銷4,5千元 一年就夠還了 你願意嗎?:-/:-/:-/
昨天一位地院院長(司法官訓練所第17期結業)說我這個人很自負 論口才,反應力,對事情的判斷力,處事能力(從她處理兩造的車禍調解過程) 我絕對比她好 不過 她應該是乖乖牌,會背法條,判例和決議 也絕對比我用功唸書
台灣的司法官 不需要口才,guts,靈活的反應力,精準的判斷力和獨立思考的能力
他們對人民的貢獻不比清潔隊員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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