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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小常識~*
作者:
DryDuckBoy
日期: 2004.12.17 天氣:
心情:
尼經常在台北市被臨檢嗎?
大致上有些人可以不必被查唷!
就是根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
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
法定程序
,
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
法定程序
不得審問.處罰
非
法定程序
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不過要注意的是,要先他迷有依
法定程序
唷!!
尼才能規避檢查
法定程序:1 發動檢查
2 表明身分
3 告知事由
4 檢查事項
另外,依據:
國家安全法第六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注意唷!! 是要有正當理由嘿!!
不然會被罰~
不過要是他迷有先依
法定程序
可以不要鳥他啦^^~*
p.s: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
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
對下列人員.物品.運輸工具
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
1 入出境之旅客及所攜帶之物件
2 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
3 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客貨
4 前兩款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所攜帶之物件
重申一遍:
麟光不好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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