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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審判日
作者: 雜木林 日期: 2011.05.24  天氣:  心情:
又到了29日的審判日了!

到底該判愛情公寓依刑法第339條之1不正使用收費設備罪,判決有罪處不續約VIP處分?

亦或者是判決無罪,無罪釋放,繼續續約呢?

如果有罪的話,我的好友們會被拘禁不得見面,只能貼郵票釋放出三人

各位陪審團們,你們會如何審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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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6-04 03:15
她, 45歲,屏東縣,流通/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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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6-04 03:07
她, 45歲,屏東縣,流通/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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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5-25 15:33
她, 99歲,屏東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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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5-24 23:05
她, 39歲,屏東縣,待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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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5-24 22:50
她, 32歲,花蓮縣,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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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5-24 19:15
她, 36歲,San Francisco,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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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5-24 17:35
她, 41歲,高雄市,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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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5-24 17:07
她, 49歲,台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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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5-24 14:49
她, 39歲,屏東縣,待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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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5-24 13:40
她, 43歲,屏東縣,建築營造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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