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的法律依據。
條文開宗明義,被告受追訴之犯罪,在法律上證明為有罪之前,應推定其為無罪。
由於刑事訴訟法是刑法的程序法,也就是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否觸犯刑法的手段,
而刑法又是國家藉由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等手段,對其國民進行人身財產的干涉。
因此,刑事訴訟法對於犯罪行為如何認定,應該非常謹慎小心。
並且基於保障人權的立場,刑事訴訟法也訂立了許多相關的措施,以避免人權受到國家的侵擾。
這是基於法治國的理念,認為國家要以刑事手段拘束人民的自由,就需要踐行相關的法定程序,
以避免誤判而嚴重地侵害人民的生命權、身體權以及財產權。
而無罪推定原則,也是基於保障人權的立場,而為的刑事訴訟法規定。
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1項 :
「凡受刑事控訴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rticle 11 1.
Everyone charged with a penal offence has the right to be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d guilty according to law in a public trial at which he has had all the guarantees necessary for his defence.
亦表彰了無罪推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