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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事撤回起訴狀
作者: SEAN 日期: 2012.12.11  天氣:  心情:
第一次聽到這種東西,
而且還是被告幫原告寫的,希望原告可以簽名,
這是什麼樣的人可以衍生的想法呢?
為了之間的合諧?
若是為了之間的合諧,為何可以毫無羞恥要求人家不要提告?
若是為了之間的合諧,為何甘願違反法規將上百位會員踢出公會?
若是為了之間的合諧,為何一審敗訴後還要繼續上訴?

在上位者毫無廉恥,為了權益,
違反法規規定,鑽法律漏洞,自我解釋法令,
導致社會局判定違法,營建署判定與法不符....法院更判定敗訴..

所有會員也都知道為何他們要如此做!
利益糾葛,把踢出去的會員當傻子.....
寫封民事撤回起訴狀希望被踢出去的會員簽名...太扯了..也太愚蠢了..
有哪個白癡會簽這種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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