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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教師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法官法與司法性別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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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陳法官們的司法性別盲
作者: 讀得懂請留言之Jacky 日期: 2018.03.15  天氣:  心情:
三位「陳」法官行為的injustice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聲明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314000036-260402

陳志祥法官的佛教徒論
https://udn.com/news/story/11889/3029743

陳志祥法官等的司法性別盲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314/1314982/

陳鴻斌法官做了什麼藉勢藉端的事
https://tw.mobi.yahoo.com/news/%E3%80%90yahoo%E8%AB%96%E5%A3%87%EF%BC%8F%E6%9E%97%E9%9D%92%E5%BC%98%E3%80%91%E8%89%B2%E6%B3%95%E5%AE%98%E8%88%87%E7%B3%8A%E5%A1%97%E6%B3%95%E5%AE%98-013125228.html

類似案件
https://tw.appledaily.com/finance/daily/20040116/20649129

監察院提再審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80313/37956045/

這個案子仍很新鮮,不妨繼續追蹤⋯⋯

【台北律師公會就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之聲明】

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因為涉犯性騷擾法官助理,於2016年遭職務法庭判決「免除法官職務」,經陳法官向職務法庭提再審後,職務法庭於上週認定陳姓法官之「行為尚屬輕徵」、「頗有悔意」,推翻原判決,改判罰款一年薪,此判決引起社會輿論一片譁然。本會基於在野法曹、肩負監督司法之職責,依據司法院新聞稿,就司法院職務法庭於本案再審判決,爰聲明如下:

一、 職務法庭組成不符法官法規定
根據法官法之規定,職務法庭之審判長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擔任,惟此次職務法庭之組成,其審判長並非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擔任,嗣經現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到任後,亦未更換審判長;甚且,再審合議庭法官「林紀元」因病辭任時,逕由「謝靜慧」法官加入合議庭,而非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加入,其法庭組織顯然違反法官法之規範,導致本案有再啟再審之虞。

二、 再審之門,人民不得其門而入,法官卻輕觸即開
本件陳法官針對已確定的職務法庭判決提起再審,性質相近於公務人員不服任職機關懲處所提起的行政救濟。依據司法院公布的統計數字,扣除撤回案件,公務人員受到懲戒後,欲透過再審翻案的機率,在近三年的154件案件中,只有4件翻案成功,機率不到2.6%;遑論受到不利處分的人民在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想透過再審程序翻案的機率,那更是微乎其微,在近三年的2939件案件中,只有9件翻案成功,機率僅僅有0.3%。可見人民欲開啟再審之門,得費盡洪荒之力,仍不得其門而入,然而,當事人換成法官時,再審之門卻輕觸即開,明顯標準不一,如何取信於民。

三、 職務法庭雙重標準,扼殺國民司法信賴
職務法庭判決大幅排除陳法官涉及性騷擾的事實,並認為不需要給予免除法官職務的懲處,其部分理由是認為擁抱、餽贈女助理相機、代替付帳等行為不構成性騷擾,並以「在被害人異議後立即中止」、「事後幫女助理介紹對象」等行為而謂深具悔意。

然而,職務法庭之認定,不僅違反現今社會大眾對於預防職場性騷擾的期待,亦與行政法院實務判決先例大相徑庭。

過去,行政法院承審相類似性騷擾防治案件時,就存有上對下的權力不對等關係,多個行政法院判決提到性騷擾行為的判斷,必須考量加害人若掌有權力或資源上的優勢地位,逾越分際的不當追求行為都可能導致處於權力弱勢的被害人難以抗拒或不知如何抗拒,因而形成具有敵意性的學習或工作環境,嚴重侵害個人尊嚴等等,認定性騷擾防治的ABC,在本案卻都予以放寬。

再者,行政法院對於涉及校園性騷擾案件的「狼師」,縱使中止行為、事後表達悔意、道歉或賠償,向來是不假辭色、傾向於支持學校的解聘或不續聘處分,當事人也將因此喪失教師資格。相形之下,本案職務法庭面對被告為法官時,卻採取與司法實務截然不同的處理標準,此種雙重標準論述,形成司法袒護法官,實扼殺國民對司法信賴。

四、 法官不當言行,重創司法形象
於司法實務上,為使性侵害性騷擾案件被害人不受二次傷害,媒體報導或政府公開資訊時,都應注意保密。然本案職務法庭受命法官陳志祥,於判決書尚未公開時,多次以法官身分接受廣播、電視節目訪問,就本案公開發表諸多關乎本案之爭議性言論,有違「法官不語」之原則,亦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法官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及「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之虞,有損司法形象。

五、 呼籲法界共同提升性別意識並打造平權的環境
陳法官涉職務性騷擾一案,從揭露後,其任職的行政法院只給予輕微之警告處分而有輕縱之嫌,經民間團體公開批判、陳請法官評鑑,監察院對其彈劾,職務法庭方判決免除其法官職務,直至本件職務法庭判決再做出脫離性別與職務雙重權力關係脈絡的判決,僅謂陳法官之行為「尚屬輕微,且與審判無關,不應輕責任而受重懲戒」,引發社會爭議。

對照近期席捲各國的「#MeToo」運動,呼籲被害人勇敢揭發無所不在的性侵害、性騷擾行為,再再張顯我國司法體制性別意識不足、輕忽職場性別平等輕忽,進而重創司法威信。

打造性別友善的工作環境,為每個職場的基本要求,而司法往往為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以伸張之管道,其角色尤顯重要,因此,本會呼籲法界應對本案為深切省思,提升性別意識、營造無性別歧視之友善司法環境,並共同建立、維護司法可信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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