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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險指定幾個受益人, 差別很大 !
作者: 雨後的彩虹 日期: 2004.03.30  天氣:  心情:

525 華航空難事故,許多夫妻或一家人同時罹難,

使得『受益人』問題再度受到消費者的重視,

有不少罹難者是夫妻同時死亡,生前各自投保人身保險時,

互填對方為保險指定受益人,

如果是這種情況,其法定繼承人在領取保險金時,

將面臨申報遺產稅的問題。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身保險時,如果有指定受益人,

在發生事故理賠時,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金,

將不納入遺產課稅(包括將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亦適用)。

由於國人投保時對受益人的指定,通常互相指定配偶為唯一受益人最多,

如果沒有在保單中填寫其他指定受益人,夫妻兩人同時罹難,

因指定受益人已同時死亡,其繼承人領到的保險金必須併入遺產課稅。

為了避免保險金被課徵遺產稅,辜負了當初投保的本意,提醒您,

投保時一定要指定受益人,並且可以同時指定多位親屬為受益人。

由於人身保險保單,一般都是可以依順位填寫多位指定受益人,

就算第一順位的受益人同時發生不幸,

其他指定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時,仍可以適用免納入遺產的優惠。

此外,還要給您更多的建議,

於眾多壽險保單及產險之個人意外險或旅遊險等之受益人欄中,

除了依序寫上自己親愛的家人外,最終不要忘了再填上「法定繼承人」。

以大園空難為例,當時有一家四口同時死亡,徒留年邁雙親的情況,

由於指定受益人全部身故,又未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因此理賠金算是遺產,要併入遺產計算稅款,必須於清償所有資產、

負債後有餘額,家屬才能拿到這筆所剩不多的遺產,

倘若不幸負債超過資產及理賠金總合,

那麼遺留給家屬的僅有負債,完全喪失當初投保的本意。

依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為:
 1. 配偶:所謂配偶,指合法婚姻關係存在的夫或妻。

至於雙方的婚姻關係究竟合法與否,
  則以繼承關始時為判斷標準。

(同居並不能認為有婚姻關係,自然不該有繼承權)


 2. 直系血親卑親屬
  O 子女:子女多人平均繼承,男女相同
  O 養子女:養子女為養父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婚生子女相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O 孫子女、曾孫子女:其繼承順位以親等近者為優先,

內孫、外孫均是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女性不問是否出嫁,皆有繼承權
 3. 父母: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則由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
 4. 兄弟姐妹: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時,則由兄弟姐妹與配偶共同繼承
 5. 祖父母: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兄弟姐妹時,則由內、外祖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

於指定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一順位中有多人時保險均分,

例如:投保一千萬保險,並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卻不幸在事故中夫妻都身故,保險金將由子女均分,

若子女也同時身故,則由父母均分,假若父母亦身故,

則由兄弟姐妹均分理賠金,且不列入遺產稅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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