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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交通大隊100-02-23回復
作者: 色鉛筆 日期: 2011.02.24  天氣:  心情:
李先生您好:
您寄給總統的電子郵件,經總統府層轉臺南市政府交由本局辦理。現為您說明如下:
一、本案係本局蕭姓員警與台端母親將所有房屋出租予學生,因蕭姓員警反映學生於租屋處吵鬧及環境髒亂問題,與台端母親溝通不良,衍生鄰睦不和之民事問題,先予敘明。
二、本局蕭姓員警與台端業於2月14日早上於臺南市永康區新市永就里蔡里長服務處協議,往後如有學生於租屋處吵鬧及環境髒亂問題,直接向蔡里長或轄區派出所反映處理,初步達成和解共識。
三、本局相當重視台端反映事項,已向本局蕭姓員警溝通依協議事項反映,並注意敦親睦鄰及溝通互動,避免情緒反應致生民事糾紛,感謝您的來信,敬祝事事如意。

交通大隊承辦人:分隊長xxx 聯絡電話:06-xxxxxxx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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