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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立法
作者: 大俠 日期: 2010.09.02  天氣:  心情:
管委會是一個準執法單位,可以按規章去執行社區事務,但這些委員執法素養可就參差不齊,法律常識多是一竅不通,外行人指揮內行人做事,倒不如修法讓有證照的總幹事執法,有錯誤要接受相關法律的規範或處罰,像建築師、會計師、或有證照的技師一樣,受國家的認可,專業人士蓋章就是有效的;管委會這一群自己舉手搶著當,或沒有人要做硬是被排上座的比比皆是,對社區運作一知半解,多數還因為可以免繳(或繳優惠價)而搶著當,真是住大樓的不幸。
公務員執法可是一門大學問,稍有不慎要吃上官司,還要經過高普考或特考才能進去,故做事謹慎不敢大意,有感於此希望內政部能重視這個問題,修法研議更好的條款。
最快的方法還是讓樓管公司主導,詳細告知管委會︰總幹事是社區經理人,有專業知識,應該要尊重,社區不要任意施壓力迫使總幹事作一些引起爭議、紛爭的事,總幹事也要認清自己要做個專業經理人,不要盲目的服務,自亂陣腳弄得兩面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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