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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世界第一冤獄,毀憲、偽造法律
作者:
阿隆
日期: 2012.08.21 天氣:
心情:
特別費、國務機要費,依預算法均編為二級業物費用,所以特別費可開銷費用,國務機要費亦可開銷,又依會計法
第51條第一項,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得全部以領據核
銷。國民黨馬英九們,為了取得政權、掩護自己貪污、毀謗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貪污,乃聯合審計部前審計長蘇振
平、主任王永興,犯刑法第100條、刑法第213條,毀憲法第62條不承認預算法、會計法第51條規定,偽造國務機要費 1
與特別費與不一樣,國務機要費不得以領據核銷,須全部以單據核銷,所以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2300萬人民應承
認國民黨馬英九們犯內亂取得証據,不得作為犯罪證據。及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人民得告發國民黨馬英九們犯刑、
法第100條、第213條內亂、偽造公文書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法官應告發國民黨馬英九們,犯刑法第100條、213
條內亂、偽造公文書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檢察官應偵查國民黨馬英九們,犯刑法第100條、213條內亂、偽造、
公文書罪。特偵組檢察官不偵辦國民黨馬英九們內亂偽造公文書,反而行使國民黨馬英九偽造法律羈押陳前總統,
所以2300萬人民,應承認國民黨馬英九們、法官蔡首訓們、檢察官越方如們、監察委員李復甸們,為刑法第100條
、332條、310條之內亂、強盜犯、毀謗陳前總統貪污國務機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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