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兩個很棒的小孩(女兒現八歲,兒子五歲),非常聰明活潑且獨立堅強 雖然已經離婚一年了,很慶幸大家互動還算不錯,小孩跟我在一起時非常開心,唯當初訂定協議書實在太客氣了,以致前妻竟以此為由,一年來逐步限縮,儘管小孩想見我,仍堅持只讓我一個月只能看他們一個週末,實甚遺憾。 查了一下民法條文,第 1055 條有提到「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看來似乎是可以爭取的,接下來應該是找律師確認,告知對方此條文,然後真的有必要的話請社工人員訪視,再請法院判決囉... Update: 律師的建議為到「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少年及家事部分」參考民事聲請狀直接投訴法院,之後就會有社工人員去家庭訪視瞭解狀況,而到「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裁判書查詢」尋找「民法第1055條第5項」則可以找出之前相關的法院裁判書可供參考。 Update 2: 因為離婚協議書有頗特殊的與子女會面交往條文是我重視的(寒、暑假期間:(1)、若男女雙方分處不同國家,由男女雙方協議適當時間地點,讓子女與男方在約定地點與期間會面,男方不得拒絕女方同行,並且子女、女方所需之旅行住宿費用由男方全數負擔。)若訴諸法院或有影響,所以暫時還是彼此多溝通看看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