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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得,償不償失?
作者: 曲終人散 日期: 2010.10.19  天氣:  心情:
來玩個"假設",希望朋友們的幻想力豐富...

你疼愛的不得了的妹妹與A男陷入熱戀,兩個人愛得如火如荼,從遊山玩水的吃喝玩樂乃至於Motel的做床上運動,為了體恤A男,費用幾乎都是由你的妹妹支付,因為A男說,自己沒有太多的閒錢,經濟大權全掌在老婆手上...A男已婚,有老婆也有小孩.A男說,和老婆的感情很不好,老早就想離婚,如果不是他老婆不簽字、如果不是為了小孩、如果不是顧及顏面、如果不是父母有壓力...A男說,你的妹妹是他此生唯一的真愛.

身為兄長的你,認為...(請以直覺作答

1.A男根本是在"玩"你的妹妹
2.A男很真心誠意,只是迫於環境

坦白說,我不置於事中,不敢直言哪一個選項是對的,但我只想說,就國情與社會風氣,通姦罪要除罪化在台灣的可行性並不大,至少在幾十年之內並不必抱著這樣的期待.刑法第239條屬告訴乃論的範疇,簡言之就是告與不告在於對方的爽不爽快.如果對方不爽快,說起來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其實刑責並不重,在無任何前科的狀況下,和解之後獲得緩起訴的機率相當高,就算真的"衰"到爆被判了刑,只要能將刑期壓在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都可以易科罰金.

然而,全臺灣有那麼多的異性,或許喪偶、或許失婚、或許未婚...也不過就是談情說愛+上床這檔子事,是不是一定要冒著犯法的風險、冒著讓父母蒙羞的風險、冒著對方配偶到自己的工作場所興師問罪的風險...或許,每個人的心裡各有一把尺吧?

換個性別...你與A女陷入熱戀,兩個人愛得如火如荼,從遊山玩水時的吃喝玩樂乃至於Motel的做床上運動,費用都是由你支付,A女是個已婚女子,有老公也有小孩.A女說,和老公的感情很不好,老早就想離婚,如果不是她老公不簽字、如果不是為了小孩、如果不是顧及顏面、如果不是父母有壓力...A女說,你是她此生唯一的真愛...有些人的看法或許會是有砲可打比較重要,對此,我沒有立場表示任何的意見,只期望不要有"得不償失"的狀況發生...特別是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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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5-21 19:55
他, 60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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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11-30 03:32
他, 52歲,台中市,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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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10-20 23:11
他, 58歲,台中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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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10-20 19:04
他, 49歲,彰化縣,農漁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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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10-20 17:40
他, 49歲,彰化縣,農漁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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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10-20 16:37
他, 49歲,彰化縣,農漁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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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10-20 16:26
他, 49歲,彰化縣,農漁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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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10-20 15:57
他, 51歲,高雄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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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10-20 08:52
他, 63歲,台中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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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10-20 08:40
他, 63歲,台中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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