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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蘿莉控與光源氏計畫
作者: 讀得懂請留言之Jacky 日期: 2018.06.06  天氣:  心情:
光源氏計畫是指男人把小女孩撫養長大成自己理想中的女人,並最後娶她為妻。
典故出自日本古典小說《源氏物語》,
主角光源氏將小他9歲的若紫接入府中,從10歲起開始培養成為自己心目中的完美對象,長大後成為他的妻子。
這個名詞由於北條司的漫畫《城市獵人》而為人所知;
後來又衍生出「逆光源氏計畫」一詞,指由女性主導培養小男孩為將來伴侶的計畫;
後來又衍生BL和GL的光源氏計畫,指由同性戀者主導培養同性為伴侶的計畫。

「光源氏計畫」一詞所指的重點不在於年齡,而是「養成」的過程。
因此,一些年齡差距不算很大,但較年長者對較年幼者從兒童或少年時期開始養育或照顧的,都可以稱為「光源氏計畫」。
而沒有「養成」過程的,即使年齡相差很遠,亦只能稱為「老少配」、「大小配」或「忘年戀」。
在一些早婚盛行的社會,「娶小女孩為妻」稱為「娶娃娃新娘」,日語稱「幼妻」。
在一些民族的習俗中,娶寡婦者在妻死後會娶繼女,由父女關係變成夫妻關係。

看看古今中外有名的光源氏計畫:

宋朝文學家蘇軾與妾侍王朝雲

王朝雲本是歌妓,十二歲進蘇家為婢,得到蘇軾及其繼室王閏之的寵愛。
蘇軾教她讀書,約十八歲時被蘇軾納為妾,蘇軾對她來說是亦父亦師亦夫的身份。

美國導演伍迪·艾倫與第二任妻子順宜

順宜本是北韓人,原為伍迪·艾倫前妻米亞·法羅與她的前夫共同收養的養女,10歲時隨養母到了伍迪·艾倫身邊。
1990年,19歲的順宜與伍迪·艾倫相戀,他和米亞·法羅亦因此離異。
伍迪·艾倫和順宜在1997年結婚。

孫文與宋慶齢
雖然有部分人將此兩人的結合也歸為源氏物語番外篇,
但孫文結識其父宋嘉澍並初見週歲的宋慶齢後,中間相隔了20年未曾謀面。
若要套用十光源氏計畫,他與大月薰更貼近些。
https://kknews.cc/zh-tw/history/96a4rl.html
畢竟孫文與這些女子間並無培育之構成要件,充其量只能稱為幾近「蘿莉控」。

有些男性拐帶年幼女童,然後把她禁錮或限制她與外界接觸,由自己去教導和養育她,打算令她長大後成為自己的女人。
有些受害人會患上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即使重獲自由亦不願離開男方。

從源氏物語再追談到蘿莉控

日本「二次元文化」中,「蘿莉控」絕對是獨樹一幟的領域。
近年隨著日本大力推進ACG產業擴張,美少女為角色的日漫、日遊大行其道,「蘿莉控」的熱度也蔓延到全球。
與之相伴的是,原本潛藏在「蘿莉控」文化內部的濁穢也一併暴露在世人面前,
其中最為突出、最多紛議的就是與「兒童情色」若即若離的「曖昧」。


「蘿莉」泛指第二性征尚未發育或未完全發育的14歲以下女童,
語出1955年俄裔美藉作家 Vladimir Nabokov發表的同名經典小說《洛麗塔 Lolita》,
故事講述一位美國中年大叔 Humbert Humbert 和其未成年繼女Lolita的畸戀故事。
1962年大導演Stanley Kubrick將之推上銀幕,由James Mason,Sue Lyon擔綱分飾繼父與少女,台灣譯名《一樹梨花壓海棠》。

1997年導演Adrian Lyne 再度翻拍,改由Jeremy Irons和17歲的Dominique Swain主演,成為情色電影史上經典之作。
http://cateyang520.pixnet.net/blog/post/77593050-%E6%B4%9B%E9%BA%97%E5%A1%94-lolita-,
文/文嘉 責任編輯/朱凡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澎湃《思想》(原標題:日本「蘿莉控」文化的罪與非罪)
PS.等註解為Jacky自行增補

「蘿莉」在一般動漫中通常以「大眼玲瓏,嬌小身材,膚白肩窄,純真無邪」的可愛萌蠢小女孩形象示人,
但到了色情動漫場合往往衣著暴露,表情挑逗,畫面淫猥,不堪入目。

「控」是英文單詞「complex」(情結)的日譯簡寫,在日語中尾碼於某某事物,特指溺愛、執著某類事物的行為群體。
以心理學理解,「控」是一種新式社會認知的自我投射。
在人與物的相互作用關係中,表面似乎是人們沉浸其中,被事物所役,
但實質上,人們投射到事物上的意識才是占主導地位的力量。
內心思想借由「物」支配人的行動,這是「控」的真正形態。

在日常社會生活中,「控」與普通事物的結合並不會引起大眾議論與潛在危害,
但一旦與社會共識和道德傳統的相悖離的事物紐結,從二次元衍生到三次元,則必定會被推上風尖浪口。
複雜的是,在日本對「蘿莉控」的社會評判一直是模棱兩可的狀態,因為社會上確實存在認可的人群,
但這也被很多「戀童癖者」、「兒童性侵者」利用詭辯,混淆視聽。
產生這樣的分歧,得從日本社會觀念的變遷說起。

「蘿莉情結」與日本現代社會

和歐美各國崇尚女性知性美、成熟美迥然相異的是,日本是不折不扣的「少女嗜好」社會。
長期佔據日本女性時尚雜誌銷量三甲位置的《non-no》、《Seventeen》和《popteen》面向的都是14-20歲未成年女性讀者。
而專門針對小學生群體的《kirapichi》與《nicopuchi》兩本雜誌近年異軍突起,銷量甚至甩開老牌時尚雜誌《瑞麗》,堪稱業界神話。
然而喜人銷量的背後也有無奈的尷尬:這兩本雜誌的擁躉Fanatics中逾兩成是男性,多數是中年御宅族(おたく/ヲタク熱中動漫、漫畫者)。

而日本引以為傲的女子偶像產業,成員也基本偏向低齡化。
2005年AKB成立時,成員平均年齡是16.8歲,2011年其姐妹團體HKT則降到了13.8歲,其中不乏十一二歲小學生成員。
這還只是知名度較大的全國性偶像團體,在「地方偶像經濟」熱潮帶動下,小學生偶像團體應運而生。
2014年末,日本東北地方偶像組合「mimi」出道,平均年齡11.6歲,破天荒地出現全員皆小學生的情況。
儘管這些偶像團體集體呈現稚嫩化,但市場反應卻給予了巨大支援,
大量「御宅紳士」們願意乖乖掏錢買單,其中生理低齡並表現出精神低齡的成員往往又受到熱烈追捧。

即便在未成年少女範疇之外,也不難發現日本人的「蘿莉控」情結。
日本知名的高顏值女星當中,以石原里美和新垣結衣最具特點,前者號稱「永遠童顏」,後者則被譽為「島國萌神」。
「童顏」和「萌」這兩個屬性正是「蘿莉」必不可欠的元素,所以儘管她們二人年輕不再,但依舊人氣不衰。
另像宮崎葵、佐佐木希、崛北真希、有村架純和廣瀨絲絲這些知名女星,她們能夠長期霸屏也和各自身上的「蘿莉」屬性分不開。

當然,任何情感都不是憑空捏造的,日本人的「蘿莉控」情結也非空穴來風。
事實上,世界各地人類社會的婚育觀發展都經歷了由早婚早育過渡到適婚適育的過程,所不同的只是普及早晚。
從15世紀開始,歐洲社會的女子結婚年齡逐漸上升到16-20歲區間,
但直到19世紀中葉,包括中國、日本在內的東方傳統農業國家,男女平均結婚年齡仍低於歐洲3-4歲左右。
因為對於農業社會來說,勞動力是最基本、最重要家庭生產保障,早婚早育有利於勞動力增加。
明治開國後,日本雖然開始接納西方的婚姻價值觀,建立制度推遲男女婚齡,但早婚思想仍然根深蒂固。
且不說伊藤博文這樣的「功勳顯赫」喜愛豢養12-13歲的雛妓,
即便是1945年戰敗前,在日本東北農村仍然有三成女性的初婚年齡在14歲以下,可謂不折不扣的「蘿莉婚」。
這是日本社會對「蘿莉控」容忍的潛在文化因素。

另一方面,日本傳統文學作品對少女的描述總是不吝筆墨,極盡妙筆,某種程度上對日本人的「蘿莉情結」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這可以追溯到日本名著《源氏物語》,紫式部筆下的貴族青年光源氏便是「蘿莉控」一枚。
而真正意義上和現代「蘿莉控」有直接關係的,是上世紀初隆盛一時「日本少女小說」。
這類小說通常以描繪少男少女的愛情糾葛為主題,但也不乏跨越禁忌的作品,
例如田山花袋的短篇小說《少女病》,
描述了一位「加西莫多」式中年雜誌社勤務在通勤電車上對一位純真無邪的女學生飽含「戀愛妄想」,可謂近代日本「蘿莉控」的開始之作,
而穀崎潤太郎的《癡人之愛》大約可稱為日本先驅版的《洛麗塔》。

此類小說作者中的脫穎而出者無疑是川端康成,
從少女小說中汲取創作經驗後寫出的名作《伊豆的舞女》中,主角便是一個14歲的樸素清純的「小蘿莉」。
(PS.1974年,年僅14歲的山口百惠出演當時備受矚目的《伊豆的舞孃》女主角薰子)
而他後期頹廢魔幻流作品《睡美人》中,更有一段和「蘿莉」禁忌而精緻的性夢描繪,被日本「蘿莉控」甚至「戀童癖者」引為同道。
這些作品都對後來二次元創作中的「蘿莉情結」產生了不小影響。
PS. 想起了1980 Brooke Shields "The Blue Lagoon"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vbOvG1gCj4

其次,日本社會家庭結構的變化也和「蘿莉控」文化的出現有很大關聯。
戰前日本社會家庭的一般狀況是三代同住,共育子女,孩子教育環境是半敞開式的。
隨著1950-60年代日本經濟高速發展,大量新婚夫婦開始獨立居住,子女的撫養監管權轉而由父母全權承擔,
但很多情況下,父親疲于工作,母親總攬家務,與子女溝通時間不足,兒童極易形成自我封閉的心理狀態。
密閉不僅是孕育「御宅族」的天然土壤,也使得青春期的孩子難以融入群體,在性心理上產生迷茫與自我想像。
日本第一代「御宅族」與「蘿莉控」恰恰是誕生於上世紀50s、60s年代。

90年代後,經濟陷入衰退,日本整體社會氛圍開始變得壓抑,
由於無法在現實社會中實現反叛,人們開始從虛擬的二次元中尋求慰藉解脫,
甚至在幻想中毫無罪惡感地肆意實施精神反叛,這為「蘿莉控」蔓延創造了千載難逢的好機會。
另外,在經濟低迷情況下,日本成年女性在戀愛中更精於計算得失,
與「雅典娜一樣聰慧的女生」交往常常令在溫室中成長的「平成兒郎」們措手不及,從而退避三舍。
結果,他們對戀愛和性對象的渴望感轉移到了「順從聽話的小蘿莉」身上,以此滿足自己身為男性的征服感

「蘿莉控」的罪與非罪
90年代之前,在絕大多數日本人心目中,「蘿莉控」還是中性甚至帶有積極意義的褒義詞。
這主要歸功於70年代後半葉至90年代日本動漫為標誌的二次元文化大熱潮,
其中功勞最大當屬高畑勲和宮崎駿為代表的漫畫新銳。
從1969年《太陽王子霍魯斯的大冒險》開始,他們二人的每部電影動畫總有各式各樣內涵豐富的少女主角。
這些作品擺脫了傳統的臉譜化美少女角色定位,加上敘事極強劇本,深邃的內核思想,
不僅成就了兩位漫畫家的盛名,也讓大眾對「蘿莉控」的評價提高了整整一個境界。

但是,即便在當時,危機感也已經開始湧現。
雖然二次元世界裡「蘿莉」還停留在循規蹈矩的程度,但三次元裡的「蘿莉」們已經率先出格了。
1969年先是川端康成獲授諾獎,接著小說《洛麗塔》日譯本暢銷,
而當年最轟動的事件是攝影家劍持加津夫的《12歲童話》少女裸體寫真集大賣,拉開了日本「兒童情色」的序幕。
1970-80年代的日本刮起了一陣「美少女裸體寫真」風,打著的藝術幌子欺世盜名,實為不折不扣的色情。
更令人髮指的是,其中10~13歲幼女的寫真往往即售即罄,到了供不應求的地步。
到了80年代,家庭錄影機開始普及,1982年又出現了少女裸體錄影帶。
在高利潤的誘導下,連東寶電影這樣的大公司也不顧社會批評毅然涉足這一領域,
而關西黑市上甚至公然叫賣幼女為性對象的AV錄影帶。
由於當時這類兒童色情影像製品被稱為「洛麗塔寫真」和「洛麗塔錄影」,無形中讓當時迷戀二次元世界的「蘿莉控」們背了大黑鍋。
另外,二次元世界中「18禁成人漫畫」也悄然誕生,雖然人氣不敵「蘿莉漫畫」,
但長期蟄潛也給後來的「兒童情色漫畫」埋下了伏線。

徹底把「蘿莉控」們拖下水的是「宮崎勤拐殺幼女事件」。
1988-89年,東京埼玉連續發生4起惡性猥褻兇殺案件,受害者是僅4-7歲的女童,手段非常殘暴。
令大眾意想不到的是,兇犯竟是位看上去斯文柔弱的26歲御宅族男子。
當時的媒體報導普遍宣稱宮崎勤是兒童色情嗜好者,家中藏有大量不堪入目的兒童情色錄影帶,
這使得社會大眾對「御宅族」和「蘿莉控」看法直墜穀底。
但實際上,這些都是媒體為了刻意追求新聞熱度憑結果去推論原因的「似是而非推論報導」。
宮崎勤雖然猥褻幼童,但3次法庭精神鑒定報告都認為他不是「性錯亂的戀童癖」,
而是手臂有疾,無法脅迫成年女性而只能找幼童替代。
他居室內雖然藏有5787盤動畫錄影帶,但其中蘿莉幼女向作品只有44盤,沒有一部是兒童色情錄影帶。
不過,這並不能說明「蘿莉控」完全是蒙冤的,
「宮崎勤案件」的不實報導其實是當時社會大眾對「兒童色情寫真及影帶」、「漫畫中暴力與性描繪過濃」、「少女援交」等
諸多問題不滿爆發的導火線。

二次元世界裡也不是一清二白,當時還處於監管空白地帶的PC成人遊戲就頻頻犯禁,「擦邊球」越打越離譜,最終引起公憤。
從9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對兒童色情類作品開始收緊政策,
1999年立法禁止任何以商業牟利為目的未成年裸露音像製品的製作、販買,但對動漫在內二次元世界網開一面。
這間接促使「成人漫畫」和「蘿莉漫畫」合流,「兒童情色漫畫」在千禧年發展一時迅猛。
頗耐人尋味的是,當時執政的自民黨內「青少年情色及有害讀物對策會」委員長正是後來「漫畫首相」麻生太郎。

2015年10月26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高級事務官布契基奧在日本記者俱樂部應邀做「日本兒童情色問題演講報告」,
在海內外引起了巨大震動。
除了「日本女中學生30%有過賣春援交經歷」的驚人之語,呼籲日本政府應當立法全面禁止兒童色情漫畫刊行。

日本現在面臨的爭議是究竟禁不禁二次元領域內的「兒童情色製品」。
執政的自民黨與漫畫界人士中的中青年層態度保守,
保守派的理由是兒童情色漫畫和兒童性侵害並沒有必然聯繫,不能因為「菜刀能殺人就禁止使用菜刀」,
且違反了日本憲法第21條「表達自由的權力」。
廢止派則堅持聲稱兒童情色漫畫是兒童性侵害最主要誘因,他們的後援除了國內在野黨和廣大幼兒家長,還有強大的國際力量。
由於日本動漫依舊保持強大文化輸出能力,而全球兒童色情動漫製品九成出口自日本,
網路時代的傳播又易造就幾何級擴大影響,所以儘管兒童賣春、性侵現象重災區是南亞、東歐、南美這樣發展中國家地區,
甚至一貫標榜治安良好北歐諸國兒童性侵率也高於日本,
但這並不妨礙包括聯合國在內歐美各國人權組織將日本詬病為「兒童情色的天國」,
因為罪惡的思想是萬惡之源,生產、傳播在很多時候比行動更為可怕與可惡。

PS.中華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36
Ⅰ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Ⅱ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Ⅲ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Ⅳ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Ⅴ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Ⅵ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38
Ⅰ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Ⅱ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39
Ⅰ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Ⅱ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40
Ⅰ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Ⅱ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41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43
Ⅰ 父母對其子女犯本條例之罪,因自白或自首,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Ⅱ 犯第三十一條之罪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44
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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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06-12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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