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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今日主題[失序亂世用重典]
作者: 親愛的寶貝 日期: 2009.04.21  天氣:  心情:
竹市攤商虐貓致死 被罰10萬元
(中央社記者黃彥瑜新竹市21日電)新竹市政府今天表示,一名夜市攤商日前被民眾指控虐貓,雖然犯案人並非蓄意致貓於死,但將貓隻重摔至地面導致2隻幼貓死亡,已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新竹一名夜市攤商日前被民眾指控虐貓,民眾指稱這名攤販老闆將小貓重重摔在地上,結果2隻小貓當場摔死,民眾將整個過程張貼到網站,引起愛貓人士關切。
新竹市政府產業發展處農林畜牧科科長蔡麗蓮今天說,經過調查,這名攤商老闆表示因長期受到貓隻騷擾,餐盤才洗好卻又遭貓隻在上面大小便,氣憤之下才會有這個舉動。
她說,犯案人雖非蓄意致貓於死,但將貓隻重摔至地面導致2隻幼貓死亡,已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因此處以最低罰鍰,也藉此教育民眾正確動物保護觀念。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反者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美國人虐貓重判25年,台灣虐殺動物最多關一年!為什麼?
∵美國是個人權國家;台灣是個人錢國家@@

繼北市變態虐貓事件後,由愛貓人士集結立委、政府機關連署發動成立「反虐聯盟」,並提出兩項訴求,除了認為對施虐著罰款過低,要加重罰則並納入刑案外,也要求將「強制保護受虐動物」納入動保法,政府可逕入民宅搶救受虐動物。
反虐聯盟表示,現行動物保護法當中,對於施虐者只能制裁1至5萬元罰款,罰則明顯過輕,因此提出加重罰則的訴求,台北市政府將參考美、日等國案例,將動物虐待列入刑案範圍,這樣警察除了負責通報,還可以進屋蒐證,虐動者不僅會留下前科紀錄,還必須強迫心理治療或坐牢。
此外,「強制保護受虐動物」納入動保法的部分,因現行動保法屬於行政執行法,而行政執行法是不能開搜索票進民宅蒐證,也無法強行救出受虐動物。針對此點,台北市建設局表示,動保法屬行政執行法,原本行政執行法僅針對人,未來將擴大解釋該法令,讓它可擴及動物,以後在緊急危難時刻,動物檢查員可逕入民宅搶救受虐動物。
對於反虐聯盟提出的這兩點訴求,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理事長朱增宏認為,將動物虐待納入刑罰,在美、英、日等先進國家,已行之有年,用這種方式較能有效嚇阻犯罪,樂觀其成。
不過對於動物檢查員進入民宅搶救受虐動物,朱增宏認為只有台北市可行性較高,其他縣市很難有所成效。朱增宏表示,台北市的6位動物檢查員為專職之外,台中與高雄的動物檢查員都為兼任,而擔任這些兼職的動檢員,本身還有其他工作,無暇處裡那麼多案件,而且寵物在民法中是屬於物權,強行進入民宅,涉及直接侵犯隱私權,而如何定義緊急危難時刻又有所爭議。
朱增宏表示,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像美國紐約的動物警察,比照國土環保警察,成立「動物警察」,賦予它專業的形象與較高的執行權、處分權,相對於動物檢查員,接近司法警察,擁有較高正當性與執法權,成效一定相對較好。不過朱增宏認為反虐聯盟提出修改動保法的兩項訴求,是象徵台灣動物權跨出了一步,不過未來動物權的提升,還有賴社會整體意識的轉變與支持,才能繼續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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