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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得懂請留言之Ja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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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警察縱放現行犯了嗎
作者:
讀得懂請留言之Jacky
日期: 2018.08.16 天氣:
心情:
當街擄童嫌未移送惹眾怒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檢警有其他作法以避免縱放人犯的批判
https://tw.news.yahoo.com/%E7%95%B6%E8%A1%97%E6%93%84%E7%AB%A5%E5%AB%8C%E6%9C%AA%E9%81%AD%E7%A7%BB%E9%80%81%E6%83%B9%E7%9C%BE%E6%80%92-%E5%8F%B0%E7%81%A3%E5%8F%B8%E6%B3%95%E4%BA%BA%E6%AC%8A%E9%80%B2%E6%AD%A5%E5%8D%94%E6%9C%83-%E6%AA%A2%E8%AD%A6%E6%9C%89%E5%85%B6%E4%BB%96%E4%BD%9C%E6%B3%95%E7%B8%B1%E6%94%BE%E4%BA%BA%E7%8A%AF%E7%9A%84%E6%89%B9%E5%88%A4-013323585.html
https://tw.news.yahoo.com/%E6%80%AA%E7%94%B7%E7%95%B6%E8%A1%97%E6%93%84%E7%AB%A5-%E6%AA%A2%E5%88%86%E6%9E%90%E8%A8%8A%E5%BE%8C%E6%94%BE%E8%B5%B0%E5%8E%9F%E5%9B%A0-083014874.html
台北市內湖區8日發生女童當街被陌生男子強行拖拉,女童母親見狀嚇得跟男子大搶孩子,引發街頭民眾上前幫忙驅離,
但該名男子被循線捕獲後,沒有被警方移送、直接放走,引發社會恐慌。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發文分析,周男經民眾驅趕離開現場,已非現行犯,
雖行為詭異,但未持有兇器等,與緊急逮捕要件不符,員警依法確實不得逮捕。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葉益發表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只要是現行犯,任何人均可逕行逮捕。
現行犯,不論是告訴乃論之罪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問何人,均得依上開規定逕行逮捕。
葉益發進一步指出,「逮捕」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實力監督」,即指以積極行為實施強制動作,如上手銬或用手抓等;
二是「狀態監督」,指雖未以積極行為予以強制,唯若現行犯不聽從員警或民眾通知,或不服指示,仍會以強制力為之。
至於「逮捕」應包括實力監督及狀態監督,
所謂實力監督,即指以積極行為實施強制動作,如上手銬或用手抓等。
而狀態監督,指雖未以積極行為予以強制,
唯若現行犯不聽從員警或民眾通知,或不服指示,仍會以強制力為之,
此時雖未施以手銬或用手抓,惟仍應視為逮捕。亦即所謂強制,不以實施腕力者為限。
又條文所謂的「實施中」,係指犯罪行為尚在實施狀態之中。
「實施後即時發覺」,係指犯罪行為雖已實施完畢即被發覺而言。
「即時」,則係指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之當時而言。
「犯罪實施後之當時」,係指密接於犯罪行為之時間即被發覺之謂,只須其犯罪情況,尚屬存在,即可認為係當時。
至於犯罪行為是否實施完畢,應以其行為為準,與行為人是否離去現場無關。
就上開犯嫌而言,既未遭民眾實施強制力,且經民眾趕走而離開現場,已非屬現行犯。
其行跡雖詭異,但既未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且其又非通緝犯,所犯係強制罪,亦與緊急逮捕的要件不合,
因此,即使警方將該犯嫌逮捕,亦不合法。
但是否警方除了放人,沒有其他的處理方法?
也不盡然!
本件警方雖不得逮捕犯嫌,然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5號解釋理由書,
警察臨檢固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
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此即所謂「任意同行」的概念,只要犯嫌同意,警方不使用強制力,
也可以請犯嫌至警局協助調查,甚至請犯嫌自願到地檢署向檢察官說明,
此時檢察官可以審酌案情,如果認為被告犯嫌重大,有羈押理由與必要時,可以當庭逮捕,向法院聲請羈押。
另外,司法警察如遇被告所涉犯者是殺人或加重強制性交等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緊急逮捕之情形,
即得於逕行拘提後檢具相關卷證 ,向檢察官報請核發拘票,
除確保所為之逮捕合法外,並可避免社會大眾對檢警縱放人犯的批判。
標籤: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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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12-15 17:53
他, 56歲,桃園市,待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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