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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非得如此嗎...
作者: 星月曙光 日期: 2013.03.21  天氣:  心情:
近日因為主計室來了一份傳真單
內容是勞委會在101年9月12日有一份解釋令
說明資遣費計算年資中不滿一年的畸零數
可以計算至日數
這下...去年10月我們站所資遣的3人
計算方式都是以月為最小單位
所以產生了溢付的情形
必須要追繳回來
再者以月為計算單位並無違法
只是較優於勞基法罷了
被資遣的員工已算情非得已
現在要還錢是情何以堪呀 [8-}]
再說溢附的情形並非嚴重在數百元至2千元以內不等
更何況當初要核發這筆錢之前
我們都行文至上級機關
同意核備的情形也發文下來
當初上級機關都核章了
現在卻要我們這最小的承辦人去要錢
有些承辦人已經自掏腰包認賠
實在不懂...這種作法公平嗎
另外難道忘了我們有一個是台大的高材生
她外加有精神方面疾病
去跟她要錢那事情不就又如雪球般越滾越大
還有如果對方不歸還
是不違法吧... [:(]
我家老大說他要墊賠
雖然如此!~我依舊覺得這樣的處理方式不圓滿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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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3-03-22 18:14
他, 46歲,台中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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