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羅姓婦女無故離家近20年,2度婚姻均離婚收場,留下5名子女,現年68歲的她生活窮困,日前向台東地方法院聲請子女給付生活費,法官認為羅婦離家,未善盡母親責任,駁回請求,子女免扶養...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374619.shtml
心得與感想:
1.若干年前,無意間發現"Yahoo知識+"林林總總的各項解答裡竟然有"生活法律"這個東西,基於正義感(其實是吃飽了沒事幹),我的瞎蹭時光就此展開...網友們挺捧場的,兩下子就被我蹭到了"研究生一級",然後...就不想玩了 <--炫耀文嗎?
2.承上,記得當時有幾個號稱自己是律師(但我想生意應該很糟)的網友被我打槍 <--炫耀文Part II?
3.社會結構以及氛圍的逐漸不同,促使不合乎時令的法律條文不得不跟進(蝸速)修正,總也算是替那些直到成家立業之後的某日收到法院傳票才知道自己竟然還有個爸或媽的可憐子女們"解套"了
4.當時被某些恐龍法官判決"必須善盡子女義務"滿腹苦水卻投訴無門的網友們現在應該滿腹...髒話吧?
5.權利與義務的行使本來就應該相對,敬告那些只負責"生"不負責"養"臨老還想佔人便宜的無良蠢蛋們..."此一時,彼一時",算盤可要從新打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