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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傻ㄉ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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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扁擔7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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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一個簽名28萬
作者:
傻傻ㄉ自在
日期: 2008.10.30 天氣:
心情:
一個簽名28萬!別當小額貸款的人呆
本篇文章摘自:Smart智富月刊.第 122 期 / 作者:吳修辰
為人做保,是理財大忌,因為你永遠不知道,自己為人做保的簽名,何時會從天上掉下一筆負債。
如果你曾經在親友向銀行借款的保證人欄位上簽章,那麼下列小徐的故事,你就不得不注意了:
在出版社工作的小徐,月初接到公司人資部門同事告知,有一家資產管理公司拿著法院的支付命令,要來執行強制扣款小徐每月三分之一薪水,執行至小徐還清債務為止。
一頭霧水的小徐一問之下才知道,原來這筆天上掉下來的債務,是來自於的六年前的一個簽名。
小徐回憶,六年前,她的朋友向台東企銀貸款50萬元小額信貸,東企要求得找位保人畫押,小徐是其中之一。
一年後,小徐接到東企來函,指當初借錢的那個友,仍有16萬元貸款未償還,要求小徐這個保人代為支付。
鴕鳥心態 16萬本利滾成28萬
「當時我心想,又不是我欠錢,而且覺得欠錢的人應該會還錢吧,所以我就不去管它了。」
小徐無奈地說著。五年前,就是這樣的鴕鳥心態,他並未正視這件事。沒想到,只是簽一個名字而已,卻有如此嚴重的果。
後來東企將不良債權賣給了日商歐力士資產管理公司,歐力士旗下的融資公司於是向法院申請假扣小徐的薪資,而且要求償付的金,是當借款人借貸的16萬元本金,加計過去5年累計的利息,合計共28萬元。
小徐說:「歐力士找不到當初借錢的友,我也找不到人,而歐力士也沒找另外兩位保證人討,只找上我還錢,而且這件事已經到法院執行了,歐力士也不肯減低還款金,我該怎麼辦?」
國巨律師事務所律師簡榮宗表示,就小徐的案例來說,為人做保,就負有還錢的責任,因此現在唯一可努力的方向,只有協商還款金額。
這可分成兩部分來說明:1.剛開始接到銀行要求履行保證人的債務要求;2.此項債務進入資產管理公司手中,開始進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不能不知 2個應付銀行討債的方法
1.剛開始接到銀行通知,該如何處理?
元大銀行債務管理部協理紀榮樹指出,就銀行的實務來說,只要小徐肯還金,上銀行的譽考量,當債務仍在銀行手上時,比較不會為難保證人的債務壓力,商討的空間比較大,小徐當時只要有還款誠意,都可以就還款的方式與銀行商討。
此外,紀榮樹提醒,案例中有3個保證人,但目前只有小徐遭執行債務清償,就民法來說,小徐若負責還完28萬元負債,有權利向另兩位保證人要求共同負擔債務,要求他們將債務的三分之二金額還給小徐。
2.債權落入資產管理公司手中,該如何處理?
一位銀行主管透露,一般外資資產管理公司向銀行買下的小額信債的成本,只有原債務的一成左右,而且不包含任何利息,以小徐的例子來說,歐力士買下的債權,成本可能只有1萬6000元左右,所以資產管理公司的獲利是以倍數,因此協商壓低還款金,是唯一解決之道。
摸清執行程序 迫使資產處理公司讓步
簡榮宗表示,資產管理公司追債的方式,通常是透勞保給付、薪資扣繳憑單,追蹤債務人、保證人的下落,雖然小徐的案子已經進入法院程序,但其實資產管理公司也可以不執行,再加上資產管理公司手上的債權持有成低,因此小徐唯一的談判籌碼,即是讓資產管理公司覺得「扣不到薪水」。
銀行主管建議,對付資產管理公司的軟性訴求最好的話術是:「公司不准許員工有被法院強制執行命令的情事,否則工作會不保。」那麼資產管理公司在兩害相權取其輕時,比較會同意做適當的讓步。
如果軟性訴求無效,簡榮宗建議,不得已,可以嘗試以「辭職為要脅」,一旦沒有薪資收入紀錄,資產管理公司扣不到款,相對於他們低成的債權,通常也會讓步。此外,簡榮宗提醒,小徐的案例中,有3個保人,只有一個是女生,就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來說,女性債務人還債的機率,高於男性,很有可能因此才會被資產管理公司鎖定為追討債務的對象,女性消費者為人做保的風險,更要小心。
為人做保時,先搞清楚是哪一種保證人?
一般而言,向銀行進行房貸或者無擔保信用貸款時,銀行都會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法易通」董事長鄭鵬基提醒,目前的保證人分成兩種:「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此兩種保證人身分的差別,在於會不會被優先追償。因此消費者若擔任保證人,簽名之前,一定得先看清你所簽下的是屬於那一種保證人。
舉例來說,如果同樣是幫別人做保,連帶保證人與借款人負相同責任,抵押品不足的部分,就要由連帶保證人付,風險較高。但一般保證人,要等到銀行真的跟借款人都拿不到錢了,才能來追償,風險較低。但如果一般保證人簽下拋棄「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就變得跟連帶保證人一樣。
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銀行辦理房貸及消費性放款時,如果已經有足額擔保,不得再找連帶保證人。而且保證人保證金額應以一定金額為限,日後求償,應先向借款人追償,不夠的才能找保證人。但實務上,許多銀行卻跳過這個程序,直接找保證人求償。
金管會已經就相關規定,召開過公聽會,訂出三項新要求:第一,禁止銀行用「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的名義,變相找連帶保證人。第二,找一般保證人時,不得要求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第三,而且現在的新規則也明訂,簽約時,銀行必須當面跟連帶保證人充分說明,其負擔保證的法律責任及風險,契約上要寫清楚未來求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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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8-10-30 00:40
她, 98歲,亞洲其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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