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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罰六萬~~請牢牢記住
作者: Lene 日期: 2012.10.11  天氣:  心情:
又收到一件證人不到被法官罰3萬元ㄉ案件

各位寓友如果有一天被傳為證人一定要到庭作證,因為做證是人民ㄉ義務呀

除非是天災人禍否則只要一次不到就罰3萬,2次不到可能就罰最高6萬

錢難賺阿!來作證還可領證人旅費,何樂而不為?

我看那位當事人可能一個月薪水都沒囉!

所以一定要牢牢記住~也歡迎廣為宣傳周邊親朋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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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11-23 23:41
他, 42歲,台北市,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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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10-15 13:41
我個人覺得這是"惡法",已經違反憲法賦予的自由意志行使權利,應該是有違憲的可能.
好比說,我怕做了證會被被告報復或殺掉,我當然有權選擇不作證啊,法律豈可以罰錢來逼迫我去找死呢?這個法條顯然是有問題的.
 
時間:2012-10-15 11:06
那麼該罰多少錢,又是如何計算出來的?還是立法的人說了算數,隨便由立法的人訂價錢?
 
時間:2012-10-15 04:03
這罰則可有法源依據嗎? [:o?]
 
時間:2012-10-14 14:50
他, 46歲,新竹市,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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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10-12 20:20
他, 59歲,台北市,農漁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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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10-12 19:49
他, 40歲,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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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10-11 19:44
他, 61歲,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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