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潑婦在吵架的時候會嚷嚷:「你有種就打死我!」真被人揍了,卻又哭哭啼啼:「你怎麼可以打女人………」
如果你相信潑婦吵架時說的話,那你就是白目;你聽他說「打我啊」就信以為真,以為這句話是邀請你動手,那麼你的智力恐怕有問題。
為甚麼潑婦的話不可輕信?
顯然潑婦是欠缺理智的,潑婦吵架時的發言尤其缺乏理智,一個喪失理智的人說的話豈能輕信?
另一種情形不是潑婦,是女朋友撒嬌:「男人總是比較重視工作嘛!所以忘記女朋友生日也沒甚麼大不了的。」
如果男朋友把這種話當真,沒把女朋友的生日放心上,屆時,因果報應將隆重降臨。
此外,警察捉到疑犯,疑犯宣稱:「絕對不我幹的!」因此警察相信他的清白,將他放了。
是常識吧?人說的話不能盡信是常識吧?
然而這幾天,我卻發現整個社會缺乏常識。
有個喪心病狂將十歲男童割喉,落網後宣稱──
「因為長期找工作不順又積欠債務而對社會不滿,於是我隨機尋找對象殺害,想一輩子吃牢飯;如果犯案後沒有被抓我還要再犯案,而且專挑沒有反抗能力的兒童下手。我上網查過了,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被判死刑。」
反廢死人士聽見這番話,血液迅速沸騰了。
看哪!有個王八蛋以為殺人不必償命,導致無辜的兒童慘死!誰主張廢死誰要給被害人一個交代!
簡直說吧,這孩子根本就是廢死聯盟害死的!是法務部長害死的(因為部長太久沒殺人)!
連潑婦吵架或撒嬌的女朋友都不能盡信,泯滅天良、喪心病狂的凶手的告白,卻當作真心話在聽,這個社會是不是集體弱智?
話說,這個凶手最後被槍斃了,投胎後下輩子又殺了一個,警察捉到他以後斥責:
「你不是說過只殺一兩個不會槍斃,所以才殺人嗎?事實證明殺一人也會槍斃,你怎麼又殺人了?這不是說話不算話嗎?」
凶手回答:「我都這麼變態了,你居然還相信我的話?」
殺人的動機,或者說犯罪的動機往往都是非常複雜的,找兩個心理學博士與罪犯諮商十幾次也許能弄清楚吧?但無論如何,罪犯的話不能輕信是常識。
如果諸君還不明白,試著這麼想──如果這個凶手真的以為殺一兩個不判死刑才殺人,意味著他是怕死的,對吧?
然而說這種話會不會被解讀為──
「怎麼樣啊!我就算這麼混蛋你們也不會槍斃我。啦啦啦啦………」
有沒有聞到挑釁的氣味?說這種話難道不會增加自己被判死刑的危險嗎?
一個怕死的傢伙卻發表挑釁的言語,有矛盾吧?
或者換一個角度。王八蛋是怕死的,他其實早就知道殺一個人也可能被槍斃,但他假裝不知道,意思是:「哎呀!誤會大了,如果早知道殺一個人也會被槍斃,那我就不敢殺人了。」就好像在餐廳賴帳的說,早知道這麼貴我就不進來吃了。
這是最大善意的解釋,然而對比「如果沒被抓到還要再殺」一語──還是有矛盾。
那麼假設他其實不怕死呢?他原本打算連續殺人,一直殺到被槍斃為止,只是才幹第一票就被抓了。那句話其實是自我安慰:「雖然滿倒楣的才殺一個就落網;但值得慶幸的是,只殺一個不會被判死刑。」
這種假設似乎比以上兩種怕死的情形合理一些,我是指比較能夠合理解釋他那些話。但如果真是如此,那就表示死刑對這人根本沒有嚇阻力,恰好成為廢死的支持論點。
可惜王八蛋又說過「因為長期失業………想一輩子吃牢飯」云云,這與不怕死,打算一直殺到自己被槍斃的計畫,又似乎矛盾了。
總之,仔細去想他說的話,就發現處處有矛盾。
我不是以人廢言──因為他是殺人犯所以一定說不出真理──分析他的話,輕易發現話語本身就有毛病,邏輯有問題,不值得輕信。
可能有人會說這王八蛋已經發瘋了,說話沒經過大腦,所以不覺得矛盾。那麼一個說話不經過大腦的人,他說的話你還要當真嗎?
如果我這樣分析一個變態說的話是無意義,是無聊的;那麼連分析都不分析直接引用變態的話作為論述基礎,甚至號召群眾的人,不是更無意義、更無聊?
或者你習慣在一鍋粥裡挑喜歡的菜吃?他的話裡符合你的主張,就信手引以為據;不符合的就說這人神經病說話不算數。
不但反對廢死的沒常識,主張廢死的也一樣。
廢死的說這人長期失業又積欠債務,所以就變態了,所以社會要負一部分責任。
這不也把凶手的話當一回事嗎?誰知道他是不是真的長期失業;就算他長期失業,失業與變態之間真的有關連嗎?如果他根本就不想工作,要是他有工作壓力說不定會殺更多人呢?誰知道。
重點是,我們何必去關心他的殺人動機?心理學家、社會學家、法官、被害家屬說不定有興趣關心一下,民眾根本沒必要管他殺人有甚麼動機嘛。
家裡有十歲男童的該注意自己孩子有沒有看管好;管區員警該注意偏僻陰暗的角落要加強巡邏;老師要多注意行為偏差沒教養的青少年──這些,才是我們應該關注的。
但是,大家卻關注一個變態自己「口述」的殺人動機,拿他「自己宣稱」的殺人動機作為主張死刑的依據。為何不把對死刑的關注移到自己十歲孩子身上,難道孩子的安危不是比較重要嗎?
不,與其看緊自己孩子,不如把力氣花在要求政府多殺人;政府要是多殺人,就沒人敢碰我孩子。
這位太太,妳是這麼想的吧?
新聞說,超過一萬八千名網友群情激憤上網連署,要求政府儘速執行死刑;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台灣犯罪被害人服務協會昨天到法務部,抗議政府不依法行政執行死刑。但廢死聯盟「仍堅持」廢除死刑,以維人權。
廢死聯盟怎能「仍堅持」廢除死刑呢?廢死的理由據說是維護被告人權,所以被告人權值不值得維護是很大的問題。
在台灣,人權這玩意兒是浮動的,跟浮動油價一樣,飄來飄去。一旦發生江國慶冤死案,被告人權就大漲,漲停板;一旦有十歲男童被殘殺,被告人權又立刻跌停板了。
所以廢死聯盟應該審時度勢,形勢大好或者形勢不大好,形勢不大好的時候就不該「仍堅持」廢死,因為最近油價,不,人權調低了。
不過我不是很懂,人權的價值難道不是恆久不變的嗎?
不提廢死的白目了。這一萬多快兩萬個網民,大家真是正義感十足啊!殺聲震天的要求政府殺人。
「趕快給我殺人!我要見血!快快快!給我鮮血!只有鮮血才能夠撫平我心中的恨!」
「幹嘛這麼急呢?」
「你娘的沒看到有人犯死罪了嗎?法務部長你是瞎子嗎?有人殺人了你還不趕快殺人?」
「為甚麼有人殺人我就要殺人?」
「因為家屬希望看見罪犯被殺;死者在天之靈希望看見罪犯被殺;大家都希望看見罪犯被殺;那背著娃娃在河邊洗衣服的小姑娘,也希望看罪犯被殺。
還要殺給沒犯罪的看,讓大家知道誰他媽敢犯罪,這就是榜樣!」
「可是殺人也不見得有用啊。比方說那個變態殺手因為長期失業所以殺人,可殺了人還是沒解決問題,心情還是不太好,能不能順利吃牢飯也還不確定。所以說,他殺人解決不了問題,我殺人也一樣解決不了問題。」
「放屁!他自己說了,因為殺一兩個不會判死刑所以才殺人。都怪你法務部長,因為你不殺人所以他才殺人,你要是殺人他一定不會殺人。」
「你們怎麼知道他不會?他不是變態嗎?變態說的話…………」
「變態說的話當然可信,可信度高得不得了。你看朱學恆每次說話,我們都深信不疑。」
「可是,再怎麼說,殺人總是不好啊………」
「殺人不好?我怎麼從來沒聽過殺人不好這種說法,朱學恆沒這樣說啊!」
「可是孟子說過………」
「部長!你無能!你偽善!你下台!」
「我……我想當官,好吧,我殺人。」
我是堅定的廢除死刑論者,以前也寫過許多文章闡述廢死觀點。
不過近年來我已經不想正經地寫些東西了,因為支持死刑的人永遠都不願意辯理。
對這些人來說,「殺人償命」不是「道理」這個層次,而是「天理」。死刑是替天行道。
道理是人說的,是人想的,所以可以辯論,可以愈辯愈明。但天理不是人可以辯的。
當你不接受天理的時候,還沒開口辯論你已經是逆天的,你已經是魔鬼或者魔鬼的代言人,不需要聽你說甚麼,你的立場已經說明你一定是錯的。
廢死論者在台灣就是這種立場,逆天的。
當然死刑論者不會大剌剌的表明「你是魔鬼你說的一切都跟屁一樣不需要聽」,他們有時候也會貌似說理,講出一些彷彿是支持死刑的「論據」。
但請不要誤會,那些不是論據,那只是裝飾品罷了,是用來假裝他們「也」很講理,假裝他們不是瘋狂嗜血、滿腔仇恨的復仇者聯盟。
如果你以為那些是說理,是論據,那你就大錯。我以前也這樣誤會過,認真地檢討他們提出來的每一項贊成死刑的理由,一一反駁以理。我以為「認真」是對論敵最大的敬意。
但我錯了。我的認真說理與辯論,換來的是「如果被殺的是你的孩子,你還能冷靜地說這些大道理嗎?」「你們廢死的都是沽名釣譽的大律師大學者,冷血的知識份子!」「殺人者不死,教家屬情何以堪?」
總之一句話,沒死刑就沒天理。沒天理還講甚麼道理?
因此廢死論者說的一切再有道理都是無效。
有些主張死刑的彷彿也是知識份子,不強調殺人償命之類的老梗,只說法院既然判了死刑,法務部長就應該「依法行政」。
這個論點已經被反駁一千次了,從王清峰部長下台到現在,再怎麼反駁他們就是嘴硬到底。
我再說一千零一次。
「依法行政」是一個行政法概念,所謂依法行政的「法」是指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才能行政,不能逾越法律;法律的位階高於行政命令。任何一本行政法著作都是這麼寫的。
法院的判決是「法律」嗎?法院判決是「司法權」的作用,法律是「立法權」的作用;依法行政是「法律問題」,是否依判決執行死刑則是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的「權力分立」問題。
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法務部長「必須」簽准死刑的執行,因此是否執行死刑是部長的「政治決定」,取決於他的政治理念。
法務部長是「行政權」,法院判決是「司法權」,當部長的政治決定與司法權的決定不一致時,應由大法官會議定奪或總統協調,完全與「依法行政」無關。
簡單講,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你可以不同意他的理念,卻不能說他「違法」。這就是為甚麼王清峰沒有被彈劾而是負政治責任,請辭下台。她沒有違法。
有人說法律既然規定殺人者處死刑,怎能不依「法」行政?這就是不懂法律了。
每個法律都有規範的對象,刑法規定的對象是「法院」,不是行政機關;是規定法院判決的要件及法律效果,法院必須依法審判不能逾越刑法規定,而不是規定法務部長必須依判決殺人。
刑事訴訟法第460條:「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第461條:「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看到沒?
有人拿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的「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主張法律規定法務部長沒有不執行的決定權,這是亂玩文字遊戲。
那個「應」字,指的是「應」於法務部長令准後「三日內執行」,是規定應執行的時間。
如果不這樣解釋,這兩條法律沒意義了──如果法務部長沒有不執行的權力,必須執行,法律何必規定法務部長的「令准」?那不等於脫了褲子放屁嗎?不如直接規定:「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並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解釋法律有個原則,就是儘可能不將法律解釋成脫褲子放屁的贅文,如果有兩種解釋的可能,一種會解釋成贅文,另一種解釋有實際效果,那就要採取有效的解釋。
為了剝奪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的權力,寧可將法律解釋成贅文,難道不是另一種霸凌嗎?
扭曲法律以達到感情上的目的,以法律包裝嗜血的訴求,這就是偽善。
有人說,你們關心凶手的人權,卻不關心被害人的人權,還有人非常無聊的去計算字數,說廢死聯盟的那篇文章只有幾個字提到被害人,所以廢死的很冷血。
這跟潑婦罵街已經沒兩樣了。
試問,證嚴法師很慈善吧?她一定參與了全台灣大大小小一切的慈善救助活動,沒有任何一個角落的苦難她不去救助。她甚至去考醫學院立志當醫生,以救助更多人。
你說不是這樣?證嚴法師沒有去考醫學院?她怎能這麼冷血!對那些需要救治的病患怎能視而不見?她好像也沒有為台灣房地產高漲、物價油價高漲做些甚麼,那就更冷血了,居然對千萬小民的生活疾苦無動於衷!實在太冷血、太偽善了!
這是不是白癡說話法?
每個人都有自己選擇的事業,不替被害人發聲就冷血了?有些一輩子救人無數的醫生也從沒幫助過任何犯罪被害人,難道也冷血?廢死聯盟清清楚楚表明他的事業就是專注在被告人權方面,當他發出一篇廢死立場明確的專文時,卻有人指責他不為被害人發聲,會不會太潑婦了點?
簡單說幾句我自己的廢死論點──一個有能力以「不殺人」的方式隔絕罪犯的國家,應該選擇不殺人的方式,才是文明的做法。因為,所謂的文明人,會將「殺人」列為最終、最不得已的選項,而不是──
為了節省一些監獄糧食,可以殺人。
為了嚇阻極少數的喪心病狂,可以殺人。
為了安慰被害家屬的心靈,可以殺人。
為了迎合多數群眾的訴求,可以殺人。
為了防止再犯,可以殺人。
為了正義感,可以殺人。
這些「為了………」,都是「不得已」嗎?非要用殺人的手段來安慰被害人嗎?真的不殺人就無法杜絕極少數的喪心病狂嗎?為了節省那麼點糧食與牢房,不惜殺人嗎?
真的,沒有別的辦法了嗎?
如果是「為了不被強敵入侵亡國滅種,上戰場殺死敵人。」我可以接受,因為那真的是不得已,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然而,主張死刑者,你捫心自問,是否真的認真思考過,是否真的那麼不得已?
或者,你只是喜歡看到凶手流血償命?
只是喜歡罷了…………
我聽人說過,那種十惡不赦之徒,殺他一次我還嫌不夠,這種人被殺死我才爽。
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