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不出我所料!一口氣槍斃六個,好氣魄啊!
前不久的文章裡我就提到,馬政府會在二月前槍斃人好博取掌聲,只是沒想到急成這付模樣,彷彿不讓國際罵我們殘酷就不過癮似的。
這下可好,人也殺了,國際也罵了,愚民們也歡呼了,爽吧?
愚民們愚則愚矣,倒不是天生犯賤,被人罵終究是不爽的,於是紛紛回罵。
罵誰?當然是罵支持廢死的,無論國內外,凡支持廢死的就是殺人狂一夥,國外的廢死除了是殺人狂一夥還涉嫌干預內政,簡直就是侵略者姿態嘛!身為愛國青年怎麼不回罵呢?
看到青年們這麼愛國,這麼支持政府,讓我難忍滿眶熱淚,簡直感動得上吐下瀉了!
死刑的確是符合正義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殺人犯不死哪還有天理,是吧?像廣德強陳金火這種敗類,不殺豈能平民憤?
不但要維持死刑,更要恢復「肉刑」。甚麼叫肉刑?就是在人肉上施加刑罰,比方砍人一刀者,就要處「砍一刀」之刑;圍毆他人者,就要處「圍毆」之刑;強姦犯就要處「被強姦」之刑,這樣才叫正義。
現在的刑罰不正義嘛!怎麼能把偷東西的關起來呢?犯人並沒有剝奪誰的自由啊!只把他關起來怎能平復東西被偷走的痛苦?必須讓犯人也嚐嚐失去了心愛財物的痛苦,這才是正義,才是公平。
尤其用納稅人的錢財養小偷,多麼不公道!
還有那些強姦女人的混蛋,只讓他們坐牢實在太不正義了,就如同讓殺人犯坐牢一樣的不正義。應該比照「殺人者死」的邏輯,讓強姦犯「被人強姦」。政府可以訓練一批「姦警」,凡是犯強姦罪的,判決確定後就送進「姦場」,讓姦警們對他施以強姦;如果犯人犯案幾百次,就讓他被強姦幾百次;如果犯人姦殺被害人,就要對他先姦後殺,這才叫公平正義!
還有酒駕撞人的,應該綁起來用汽車撞他;詐騙人的,就讓他也受騙;縱火燒人房子的,就燒了犯人自己的房子。
這樣做有個好處,就是唯一關在監獄裡的只剩下「綁架犯」,其他都不必關,不但一舉解決監獄擁擠問題還省下大筆糧食。不能浪費糧食養死刑犯,也一樣不該浪費糧食養其他罪犯,邏輯要一致嘛!
以上只是開玩笑罷了。如果邏輯一致,愚民還算愚民嗎?愚民豈不是有了智慧?豈不糟糕透頂?
因此身為愚民,頭一個要素就是拋棄邏輯,拋棄不了至少也要邏輯混亂。比方把「反對死刑」與「贊成殺人犯的惡行」當作同樣的意思,這就踏出了重要的一步。還有將「重視被告人權」與「不重視被害人人權」當作同義詞,也是很成功的。
當你一個人全裸遊街的時候會感到羞恥,如果你發現整條街上每個人都全裸,就不覺得羞恥了,反而格外興奮,好像開一場全裸嘉年華。
愚民也是這樣。一個人發出愚蠢的言談,必須直視自己的愚蠢,將導致無地自容;然而整個社會一起高呼蠢話,你就能自然而然地、忝不知恥地、歡樂地高談闊論了。所以愚民永遠是最快樂的,愚民的比例提高,國家的痛苦指數就隨之降低。
所以在一個快樂的國家中絕不能提倡獨立思考,更不能提升人民的邏輯能力。邏輯一旦強化,就踏出失敗的第一步,邏輯永遠是愚民的天敵啊!
尤其是網路上的愚民們,愚蠢已經成了一種集體行為藝術,彼此展示這各樣愚蠢姿態,相互輝映,讓愚蠢之力無遠弗屆,直衝雲霄。
有個殘殺十歲孩童的凶手,宣稱「因為在台灣殺一兩個不會判死刑」,於是群情激憤,紛紛要求執行死刑;政府也十分順應民意,很快槍斃六個。
這是要向世人證明,在台灣殺一兩個也會槍斃的,以免之後又有人因誤解而殺人。
好啦!台灣已經向世人證明了,大家可以安心了吧!我們有死刑,我們會槍斃人,所以今後不會再有喪心病狂犯下血案了。
此外,更證明了美國比較應該廢死,因為死刑沒用嘛!前陣子有個變態在校園裡槍殺幾十個小朋友,最後自己把自己崩掉。因為這種人不怕死,所以有沒有死刑對他來說都一樣。好在台灣絕不會有這種不怕死的,所以死刑有嚇阻力。
是吧?
話又說回來了,就算凶手不怕死也該槍斃,大快人心嘛!還能起到節省糧食的作用。
其實對台灣的男女愛國青年們來說,美國歐洲都不干咱們的事,完全不必鳥他們說甚麼做甚麼,不是嗎?有個「國際特赦組織」罵台灣政府冷血,有沒有哪個台灣人覺得羞恥?沒有嘛!反正我殺我的,你罵你的,又不會少塊肉。
有道是「死豬不怕滾水燙」,台灣的外交都已經這麼難看了,再怎麼被人看不起也無感了。
台灣要硬起來啊!槍斃六個怎麼夠?還有五十幾個待宰羔羊在死囚室裡,殺吧!殺得愈多愈表示台灣的主權獨立,不受國際干預,很有自己的主張。
就算全槍斃了也還是不夠的,還有那些一直上訴的王八蛋,根本就不該讓他們拖這麼久,對吧?判個死刑要花好幾年,他們殺人的時候幾分鐘就完事了,這樣怎麼公平?怎麼正義?還給他們請律師,真混蛋!被害人被殺的時候那些混蛋律師都在哪,怎麼沒人去幫助被害人?
所以應該改革「刑事訴訟法」,凡是涉嫌重大刑案的,一律不許請律師、不許自辯、一審定讞、一個月內結案,然後槍斃,這樣正義才不會遲來。
至於冤獄,太少了嘛!少到可以忽略不計,台灣人對於司法是很有信心的。
咦?有人說沒信心?難道不可以既有信心又沒信心,你忘了愚民的要素之一就是邏輯混亂嗎?
「被告的人權重要,難道被害人的人權就不重要?」所以囉!為了保障被害人的人權,因此絕不能賦予被告人權。為了解決治安問題,為了讓孩子放學能夠平安回家,對罪犯殘酷是很應該的。
如果將強姦犯分一百天凌遲致死、偷東西的砍手、酒駕的砍腳;恢復拔舌、電擊、抽筋、剝皮、挖眼、閹割、炮烙、鞭笞、烹煮、刨心等等酷刑,我敢保證台灣的犯罪率肯定世界最低,全台灣的媽媽們肯定能放一百個心。
為了讓媽媽放心,這樣做也是值得的。因為媽媽最偉大,尤其是受害者的媽媽。
你反對?難道你想犯罪嗎?不然你幹嘛反對?你反對就證明你是替罪犯說話的沒天良的畜牲,你是罪犯一夥的!就跟廢死聯盟一樣可恨!
愚民們請繼續歡呼,就像看電影一樣,有死人的戲才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