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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有違法都應該做個明確處罰
作者: 執誠客 日期: 2011.10.14  天氣:  心情:
二次金改弊案高院最近二審宣判,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認定犯下貪污、洗錢罪,陳水扁兩罪合併判處十八年,併科罰金一億八千萬元;吳淑珍合併為十一年,併科罰金一億兩百萬元。另外,扁家成員陳致中、黃睿靚夫婦也被認定犯下洗錢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以及六個月,不法所得全部追繳沒收。全案可上訴。

感想:
●我不是學法律的,我不知道阿扁貪汙案的一審與二審的判決差異那麼大,在我的想法中,阿扁犯法已是很明顯的,卻有的法官並不是那麼認為,我不知是政治立場不同所致,還是其他原因?例如收到紅包、或是親友關係?
●阿扁貪污就像蘇嘉全農舍問題一樣,是不是有違法,都應該做個明確的認定與處罰,否則特例一開,以後公務人員學著照做,藉時公務體制瓦解,政府威信掃地,勢必社會發生動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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