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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開車不喝酒
作者: ♧ ♥頑皮ㄉ流星♥ 日期: 2008.04.27  天氣:  心情:

1.[酒醉開車]是道路交通事故中最常見的,酒醉開車的結果,多半都是兩個家庭的悲劇,根據統計,去年每天就有1.6人死於酒駕,因為很多人喜歡熱鬧,請客時喜歡邀人一起喝酒,比酒量,常造成喝酒過量而不自覺.雲林縣去年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共計161件,其中因為酒後開車而肇事死亡案件計發生42件造成42人死14人受傷占全部肇事原因26%.明星洪其德喝酒開車撞死人,毀了一個美滿的家庭.



 但是,酒醉開車只是其中一個原因,闖紅燈,未戴安全帽.......都是原因之一.宜蘭縣警方在取締違反交通規則勤務時,路上發現一輛機車車上2人都沒戴安全帽,違規的機車騎士情急之下加速逃逸並闖紅燈,結果在路口上撞了一輛自小客車,坐在機車後座的15歲少女頭顱破裂,送到醫院後醫生緊急開刀救治,但仍生命垂危.




2.開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車

曾永盛的母親有一位同事周阿姨,星期天下午來曾家找曾永盛的母親閒話家常,兩人本來在客廳輕聲細語聊得很起勁,不知道什麼原因觸動這位周阿姨的心事,一時情緒失控就啜泣起來。看到客人就快閃,躲進小房間內看書的曾永盛,聽到外面的哭泣聲,不敢放膽開門一探究竟,心想女人本來就愛哭,遇到小事眼淚就會奪眶而出。周阿姨與母親在一處,就算有大事也會化成小事,小事便會變成無事。這時候開門出去,反而會讓局面更尷尬。便假裝沒有聽到,繼續看他的書,直到周阿姨離開他家,才迫不及待走出房間,問他母親剛才周阿姨哭的原因?母親告訴他:周阿姨的先生可說是什麼都好,就是對酒特別感到興趣。只要有機會就要喝上兩杯。兩杯黃湯下肚,就把「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句金玉名言拋到腦後,硬是撐著要把開過去的汽車開回家。去年曾經有過這個危險的動作,中途被警方攔截查到,起訴以後,幸虧遇到好心的法官同情他是初犯,只判他新臺幣九千元的罰金。繳過罰金只有短短的幾個月,又是酒後駕車被警方查到,未來怎麼有臉再去要求法官同情。周阿姨想到會哭的是萬一法官認為她的先生一再犯錯,到了不可藥救的地步,判他有期徒刑讓他坐牢去反省,這就有可能丟掉目前的工作,影響到一家的生計。



曾永盛聽母親這樣說,知道周阿姨哭的原因並不是什麼了不起的大事,這些她想到的問題,會不會到來也是未定之天,值不得現在就去煩惱。便問母親周阿姨有沒有憂鬱症?母親告訴他,她對周阿姨有沒有憂鬱症,不是很清楚,以她的舉動來看,的確是想得多一點,實在用不著為一些還未到來的事情先尋煩惱,我就是用這些話勸她,而且要她好好地勸導先生,不再去碰那會使他失去工作的酒。若還是不信邪,繼續喝他的酒又開他的車,法院的判決鐵定會一次比一次重!



*** *** *** *** ***



曾永盛口中的周阿姨的先生,酒後駕駛汽車被警方查到,如果查獲當時警方對他作過酒精濃度的試測,測得的數據酒精濃度呼氣時達到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者血液中酒精濃度達到零點一一%以上,是可以認定這個人已經達到「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的程度,可以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犯罪嫌疑移送法辦。為什麼會用這兩種數據作為移送的標準呢?這是根據國外先進國家包括美國與德國的研究所得到的結論,認為飲酒的機動工具駕駛人,酒精濃度達到上面列舉的數值,肇事率是一般正常人的十倍。目前司法實務上就是參考這兩項酒精值的數據,作為移送法辦的標準。酒精值達這兩種標準之一,就認為具備不能安全駕駛機動交通工具的要件,酒精值雖然在標準值以下,如果輔以其他客觀事實,像走路不穩等等,也得作為不能安全駕駛的判斷,都可以移送法辦,由法院判處刑罰。



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所觸犯的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罪,這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才公布施行的新罪,這條新罪的性質屬於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只要喝過酒,酒精值到達一定的程度還去駕駛機動車輛,包括汽車和機車,犯罪便告成立。由於這罪的法定本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依修正後新法換算)以下罰金。在刑法上屬於輕微的犯罪。法官遇到這類案件,都會從輕量刑。如果犯罪情節並不嚴重,科處罰金便是首選。不過,法定金額內的罰金,就算罰金多一點,對開得起自用車的人來說,算不上什麼?很難從處罰中得到該有的教訓。因此,罰了一次又再被罰,愈罰愈重的情形,並不少見。曾永盛那位阿姨擔心她不知自愛的丈夫,會被法官判處徒刑,事實上是有可能。不過酒醉駕車的罪最重的法定本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傳統上法官量刑很少有大滿貫出現,通常都是從低度或者中度量刑,除非伴隨其他難以諒解的因素,法定本刑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判處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說來已經不算輕了。果真如此,還不要急著要去坐牢,因為在這限度內的刑期符合修正後的刑法第四十一條得易科罰金的規定,法院的判決主文,會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記載:「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法院所宣示的標準從何而來呢?這又得從刑法第四十一條中找依據,因為這法條中明定: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究竟要多少元來折算一天,由法官在判決主文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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