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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我去看了一下勞基法= =
作者: 飄泊的風 日期: 2009.07.29  天氣:  心情:

之前加班真的很累,這陣子還是要加假日,
心情真的不太好,更慘的是再過沒多久,會像之前那樣 隔天平常日多上一班,假日2天要上2個班 = =

正好前幾天有人說到勞基法 = = 
所以昨天我就去看了一下相關規定
結果更不爽啦,公司玩很大的感覺 = = ........如下

第五條(強制勞動之禁止)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現在強迫假日要加2天班,不過好像沒說會怎樣逞罰,我再問清楚看看,不過感覺真的像強迫的)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還ok)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之前加班一次要8小時 不過只有1.66)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應該4小時後 要加倍吧)


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正常工作時間應該沒問題)


第三十二條(加班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前項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加一個班算8小時了ㄟ.)
但其工作總時數男工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隨便都超過吧= = 週上2班就64小時了)


第三十六條(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假日幾乎都2天都來)


第三十九條(假日工資及加班工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


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這個被騙很大,還說勞基法說只給一倍薪水)


第四十二條(不得強制正常班以外工作)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我覺得我健康快有問題了= = )


第四十三條(請假)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段時間都說不準請假 = = )


第四十九條(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例外)
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及備有女工宿舍


,或有交通工具接送,且有左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不能控制及預見之非循環性緊急事故,干擾該事業之正常工作時間者。
二、生產原料或材料易於敗壞,為免於損失必須於夜間工作者。
三、擔任管理技術之主管職務者。
四、遇有國家緊急事故或為國家經濟重大利益所需要,徵得有關勞雇團體之同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六、衛生福利及公用事業,不需從事體力勞動者。
前項但書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我是男的啦,不過有需要的看看啦)



第 75 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上面有第五條)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我應該不是上面那三項吧,我只是普通的員工)

ps1.上面有興趣的看看喔,我只是貼一些跟我好像有點相關的條文
    2.有勞基法有研究的能討論看看嗎
    3.(勞基法網址)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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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9-07-29 11:28
他, 46歲,台中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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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回覆說[2009-07-30 02:33]:

有加班費啦

不過感覺並不是很划算(我去研究一下. 本來例假算有薪休假.一天薪水算600. 反正就是一天加班多600啦)

每週假日都要加班ㄟ = = ..很累啦 都沒休閒.

 
時間:2009-07-29 05:17
他, 45歲,台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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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07-29 05:02
她, 43歲,高雄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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