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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這家公司五年了.......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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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交通事故處理一則;給某位寓友看
作者: 凡心 日期: 2011.04.07  天氣:  心情:
事情的發生是這樣:

我在今年3月份時,晚上下班行經一條路,(在新竹科學園區裡)那時我行車時速大約40吧,那是一條8線道,而附近有施工,忽然有一台行車超過60的汽車,逆向開車開到我對面,我看到後要閃來不及閃,這時就發生碰撞,第一時間被撞到時,心裡想說我完蛋了,可是老天有保佑,我只是手骨則和生殖器官挫傷跟重傷,摩托車前半部全毀,這時對方沒繞跑,很多人來救我,可是我根本沒辦法動,但是意識很清楚,這時有人要移動我的車子,我有表示不准動,但是對方那個傢伙卻跟我說,由於前後都堵車了,所以他必須將車子移動到路旁,我有同意了.接著我就送醫急救了,後來做筆錄時,我有跟警察說,對方有移動車子,警察卻跟我說,這個筆錄不需要去註明這點,若接著你們談和解時,若不滿意,會重新做一份筆錄,因為我從沒發生過交通事故,所以也不知道要注意什麼事項,所以就聽信好警察的話,想說道時候再寫也沒差,我真是好傻好天真,遇到那種吃案的警察..

幾個月過去了,收到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整各臉都綠了,比綠巨人還綠,這是什麼世界啊,真不公平,因為在分析表上寫直著我跟對方的的肇事原因一樣

未注意車前狀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經道路施工路段,泥擰..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行車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查該車夜間行經道路施工路段,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肇事..

看到這個很生氣,警察怎麼這樣評論,因為我筆錄有提到
(1)我行車時,視線很清楚
(2)是對方逆向過來碰撞我,不是我去撞他的,我的車倒地後還在自己的路權上
(3)對方那時行車速度過快,我有煞車.但是他還是這樣給我撞過來

現在我還在治療,手打石膏和鋼釘2個月,現在還時無法痊癒,手指彎曲已經是極限
,生殖器官受傷,到現在還是吃藥看醫生,內部陰莖有硬塊根纖維化,勃起硬度都不正常
現在要談和解了,對方態度很不好,跟我一句道歉也沒有,警察又把責任寫成這樣,超不服氣的,我該怎麼跟對方談?

或者我送"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去鑑定,會有比較好的判解,哀,這個社會真是不公平..恨..

有人能幫幫我貨給我意見嗎?謝謝!! 2010-06-15 21:07:34 補充

不滿的是:
(1)警察他沒盡義務幫我做完整筆錄,自己也沒發生過此事,就傻傻相信,後來講給人聽,每個人都說我笨蛋,太相信警察,他們只是不想讓自己麻煩.

(2)這種判決,我很客觀的說,真的沒良心,是他來我車道撞我的,然到警察幫他做筆錄,對他有利嗎?我要怎麼保護自己?

(3)對方態度有夠差,忽然不想和解,想要提告他,若提告的話,對方和我會有什麼樣的結果?

2010-06-16 00:35:51 補充

因為我那時要在筆錄中提到,對方車子有移動,但是警察不肯啊,最後判決這樣出來,我去請教專業人士,專業人士說,因為對方車子停的方位跟你第一時間碰撞位置不同,故可以明顯看出,他沒有超越雙黃線至我的車道,不過他都已經逆向到我車道了...

2010-06-16 00:37:46 補充

我所謂的吃案是,警察在做筆錄,完全誤導我了,我要他註明對方車子已經移動,但是警察不肯,還這樣引導我,後來我去請教別人,人家跟我說,警察不能這樣,警察是怕惹事上身,才會這樣教你作筆錄....

2010-06-16 00:38:38 補充

我最在意的是,對方真的第一時間碰撞已經在我的路權上,哀,就是這種心情...

2010-06-24 22:19:38 補充

我該如何傳真給你呢?請問大師大大的傳真號碼是多少呢?

謝謝!

首先先解釋你所提到"警察卻跟我說,這個筆錄不需要去註明這點,若接著你們談和解時,若不滿意,會重新做一份筆錄" 的這個部份,目前警察在處裡一般交通事故時(所謂一般,指的是尚未涉及刑事部分的案件),對你所做的筆錄其正式名稱是"談話紀錄表",也就是簡易筆錄,它的目的是要簡化事故處裡流程,如果事後你與對方無法和解的話,你可以在事故發生的六個月內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 那時候警察會再對你做一份正式的刑事筆錄,內容與第一份筆錄大同小異,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希望減少訴訟案件,因為法院的案件已堆積如山,因此在法院的立場希望當事人在提出告訴前能先尋求和解之管道和解(例如調解委員會),再確定雙方真的毫無共識的前提下再藉由法院的管道來尋求共識,實務上就算你提出傷害告訴,假如雙方還是沒辦法和解,那頂多就是對方被判刑,你也不見得能得到賠償,因為賠償是屬於民事問題,除非你另外提出民事告訴,不然就是在檢察官開庭時順道提出刑事附帶賠償之訴,這還是要經法院審理後確定對造有觸犯過失傷害罪嫌時,才會成立,有些時候就算你告了,只要法官認為肇責是在你的話,搞不好連判刑都不會,所以在此建議你如果雙方賠償的條件能接受的話,就接受,沒有必要做意氣之爭,因為就你的案件來看,目前是雙方均有肇責,所以就算提出告訴,最多得到的是依張對方被判刑的判決書,而能得到的賠償卻還是有限.

另外談的是"肇責"這部份,警方所提供的"分析研判表"主要是供肇事雙方於協調時參考用,如果法院不採用的話並沒有實質的法律效用,更非什麼判決,它只是單純的提供給雙方"參考"罷了(再怎麼說它申請也不用錢吧!),板大不需如此生氣,你如果覺得無法接受的話,6個月內還可以申請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只不過這要先花3000元,且重點是很多時候所鑑定出結果是跟警察的"分析表"相差不遠,因此你考慮一下是否有需要申請鑑定吧!!

現在對於事故責任之分析,採用的是"路權",而路權的規範則是訂定於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法規,你的分析表內所記載之"未注意車前狀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經道路施工路段,泥擰..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行車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查該車夜間行經道路施工路段,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肇事"即是,至於筆錄在照則分析時只是參考用,對肇責之影響不大,否則遇到像我們這種對交通法令稍有涉獵的人的話,一但發生事情那不就穩贏不輸了嗎??因此只要你的筆錄是照實陳述,且警察亦是依照你的陳述內容紀錄的話,那就好了,因為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非指板主您)遇到事情都是爭著自己對,指責對方錯,警察訊問時都會避重就輕,百般辯解的,那除非有監視器錄下,要不然警察如何去判斷誰說的是實話阿,所以筆錄真的單純只是紀錄用罷了;所謂"路權"指的是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誰該讓誰(如支道車讓幹道車或是轉彎車讓直行車等等),或是車輛在行駛時有哪些應注意的義務等均泛指"路權"之規範,而不是10幾20年以前的誰撞誰就誰錯,大車撞小車就是大車錯等錯誤觀念,所以版主千萬不要存有對方撞你就是對方錯的認知,畢竟我們進入法治社會已有很長時間,只要是法律有規範到的,我們就必須優先適用相關法令,相信這點您應該能認同才是.

最後給版大的建議是,先把自己的傷照顧好,在養傷的這段期間將相關醫藥收據收好,並審視一下自己因本事故有哪些損失(除了醫藥費用外還有車輛修理費用等等),算一算金額多少,然後再看看自己及對方有無任何保險可供申請理賠,接著雙方再誠懇的談談,或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請民意代表,村里長等居中協調以尋求和解之共識,畢竟這是意外,我相信大家都不願意發生這種事,真的萬不得已才考慮提告訴的選項,在此先祝您"早日康復".

以上有幾個重點:1.筆錄...陳述,2.路權,3.肇責部份%,4.調解;和解內容,5.保險;車損賠償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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