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准州官放火. 不准百姓點燈*
百姓做錯事. 違法. 是該取締懲罰沒錯. 但是. 執法
人員做了同樣違法的事情. 該怎麼處理呢 ?這種 "
只准州官放火. 不准百姓點燈 " 的官僚文化. 到底
要到民國幾年才會改正呢 ?
警察這個 " 特種行業 " 在台灣的存廢性值得探討.
台灣百姓揮淚. 辛苦咬著牙繳納入國庫的血汗錢.
就是用來養一批這種整天作威作福的 [ 公僕 ] 嗎?
是誰給予了這些 [ 公僕 ] 特權的 ? 又是哪個單位部
門的 " 管理不善與督導不周 " 呢 ?
[ 法律之下. 人人平等 ] 這句話. 到底是真的還是假
的 ? 為什麼老覺得法律是用來限制. 規範. 綁死台
灣百姓. 但是所有任公職的大小官員. 都可以有例
外. 不但不受處罰. 也不會因此 " 失業 " .甚至又是
以 " 下不為例 " 而草草掩飾過關 .所有公部門到底
是不是屬於這個國家的啊? 為什麼他們總有這麼多
台灣百姓所沒有的 " 特權 " 可以享受呢 ?
難道這些瀆職人員不用撤職查辦嗎 ???
相信全國各個角落還有許多事證明確的實例. 大家
一起來嚴正監督這個 " 將台灣百姓視為敵人 " 的特
權系統 .要政府給我們一個公平. 公正. 公開的說明
答覆 .否則. 還在講什麼 " 民主 " .根本就只是欺騙
台灣百姓而已了.不是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