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3502145
 重新再出發ᠪᠠᠶᠠᠨ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第2條東西向捷運 信義線年底前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拜耳案 背景 拜耳是一間以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RCA事件 109歷史 好文轉
作者: 重新再出發ᠪᠠᠶᠠᠨ 日期: 2013.05.10  天氣:  心情:
RCA事件

 







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事件
又稱RCA事件、RCA污染事件或者RCA污染案,是一件發生於中華民國台灣桃園縣桃園市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公害事件。

背景

RCA是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mpany of America)的簡稱,曾經是美國家電第一品牌,生產電視機、映像管、錄放影機、音響等產品。在台灣經濟起飛時期的1970年至1992年期間,在台灣桃園、竹北、宜蘭等地設廠。RCA在1970年於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文中路與富裕街之間設置桃園廠為總廠,生產電子、電器產品,電視機之電腦選擇器,廠房佔地約7.2公頃[1]。1986年,美國無線電公司被美國奇異公司(GE)所併購,繼續生產電視機之電腦選擇器[2]。1988年,法國湯姆笙公司(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TCE)從奇異公司取得RCA桃園廠之產權。1991年,湯姆笙公司發現桃園廠有機廢料排入廠區造成污染,隔年1992年將RCA桃園廠關廠,同年3月廠區土地所有權出售予宏億公司。

污染事件曝光

1994年,當時的立法委員、曾經擔任環保署長的趙少康召開記者會,舉發RCA長期挖井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導致廠區之土壤及地下水遭受嚴重污染。行政院環保署隨即進行採樣分析,證實該廠土壤及地下水確實遭受污染。環保署隨後並成立調查專案小組,函知內政部暫停該廠址之土地變更用途,緊急供應居民瓶裝水及接裝自來水,向當地居民持續宣導切勿使用地下水,以降低可能的健康風險。環保署同時成立監督小姐,要求RCA公司、奇異公司及湯姆笙公司儘速移除污染源[1],並監督污染調查工作。環保署委託工研院調查RCA桃園廠附近民井地下水質,發現主要之污染物為1,1-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三氯乙烯等當時電子業常使用的具有揮發性之含氯有機化合物[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與整治


1996年,在環保署的壓力下,奇異公司與湯姆生公司進行廠址污染調查,花費2億多新台幣進行土壤整治,並於1997年完成整治,然而奇異公司表示無法整治已遭受污染的地下水。根據奇異公司於1998年提出的報告,場址污染整治達到核定之基準有困難[3],意即地下水污染仍未解決。由於RCA當年故意將工廠生產過程中產生之具汙染性的有機溶劑,以非法秘密方式直接打入自行開挖的水井中,並且在水井內鋪上沙土,用來吸收污染物,使環保署當初稽查時無法發現污染。而且由於上述污染物與地下水並不互溶,因此會隨著水流緩慢擴散,造成廠址之地下水永久性污染而難以復原[4]。

2002年4月26日,桃園縣政府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將RCA原桃園廠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2004年3月19日環保署依據桃園縣政府初步評做結果,確認RCA原桃園廠址地下水已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後,公告RCA原桃園廠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5]。


受害員工



受害原因




經過台灣多位學者研究,RCA公司污染場址之各種污染物,確實有相當高的機率導致癌症或影響健康。由於RCA公司許多受僱勞工在工作時吸入或皮膚接觸有機溶劑,導致員工長期暴露在高度致癌風險之工作環境。另外,RCA生產線勞工在廠區喝的飲水機是接地下水而非自來水,而外地受僱勞工住在RCA廠外附近的員工宿舍,宿舍內使用的水也是地下水,因此員工洗澡或飲水皆容易大量暴露在高致癌性之有機溶劑[6]。




受害症狀




1998年6月,台灣媒體報導原RCA員工及當地居民罹患癌症或死亡[1]。RCA在台灣設廠之期間,僱用員工高達2萬至3萬人。根據2001年統計,在RCA桃園廠工作多年的員工,至少已經有1,375人罹患癌症,包括乳癌、子宮頸癌、肝癌、大腸癌、鼻咽癌等各式惡性腫瘤,其中216人已過世[7]。許多受害員工經由媒體報導才得知原來自己罹癌與以前同事因癌症過世,皆源於RCA桃園廠土地被污染之故。




法律救濟




1998年,受害員工組成「RCA員工職業性癌症自救會」共同對RCA公司求償。2004年RCA員工自救會控告RCA公司,但法院駁回訴訟。後來自救會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駁回先前判決,發回高等法院,再由高等法院發回台北地方法院審理[8]。2007年,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及魏千峰等多位律師共同籌組了義務律師辯護團,以RCA母公司為原告外,並將美商奇異公司及湯普笙公司列為被告,透過法律訴訟爭取賠償[9]。2009年11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首次傳喚受害人出庭作證,RCA案正式進入訴訟程序[10]。


註釋:


[1] 桃園RCA廠污染事件發生與處理歷程. 行政院環保署. 2012/3/19 

[2] http://www2.nsysu.edu.tw/IEE/lou/part_3/lesson_9/ch9_con.htm

[3] 同前註

[4] http://ecofriendlchi.blogspot.tw/2012/05/59-rca.html

[5] 環保署96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年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6] 司法改革雜誌,RCA污染事件始末,2001年,第59至60頁

[7] http://www.taiwan-panorama.com/show_issue.php?id=2007109610075C.TXT&table=1&cur_page=1&distype=text

[8] http://e-info.org.tw/node/49251

[9] http://www.jrf.org.tw/newjrf/Layer2/aboutjrf_2-1.asp?id=936

[10] 同前註8



標籤:
瀏覽次數:139    人氣指數:139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第2條東西向捷運 信義線年底前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拜耳案 背景 拜耳是一間以
 
給我們一個讚!